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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槐乡
--  发布时间:2010/6/24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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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龙行天下
--  发布时间:2010/6/24 2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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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铁牛
--  发布时间:2010/6/24 2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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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牛给大家介绍一案例,他名刘福顺,系68赴山西北京知青。 

刘福顺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

劳动争议一案的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在国有企业改革之前,政府与大型国有企业存在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于一些较小的国有企业,政府通常委托上级国有企业对其进行管理,本案发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当事人刘福顺在上级企业层层控制下三级企业北京星海公司工作期间,档案被遗失,影响了其寻找新的工作和办理退休手续。本案中,刘福顺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北京合作总社是否与刘福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合作总社是否应承担遗失档案的责任是争议的焦点。

关键词:诉讼时效 劳动关系 侵权责任

一、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刘福顺,男,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7区702楼4门8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7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荣,系该社主任。

北京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下称北京合作总社)系1979年12月经当时的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市局级企业单位,无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原告刘福顺原系山西省太原市西山矿务局机电总厂工人,(现企业名称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总厂)。1991年1月调入北京市亚光时装公司,该公司原属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1990年8月中国康华发展总公司撤销时,其所属的亚光时装公司经北京合作总社批准由北京市星海音像艺术服务公司(下称北京星海公司)接收。其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经济贸易技术开发联合公司(下称北京市经贸公司)。1992年8月北京市亚光时装公司更名为北京市亚光工贸公司(下称亚光公司)。当时北京星海公司的负责人是王忠诚,1992年6月原告与王忠诚一起工作。后王忠诚离开该公司,其下属职工刘福顺的工作无人安排,自1992年底至今原告再未到单位上班。刘福顺称1994年其联系到新的单位,持函到北京合作总社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调动,北京合作总社未予准许,并把其的档案丢失。北京合作总社对刘福顺所述不予认可。刘福顺未就其人事档案在北京合作总社存放提供相应证据。

另查明,北京合作总社下属的二级公司北京市经贸公司于2000年11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合作总社下属的三级公司亚光公司于1999年12月10日被吊销。其下属的三级公司北京星海公司于1993年吊销。刘福顺于2002年9月9日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朝阳仲裁委),要求北京合作总社赔偿其10年之久不能工作与生活的损失、补发工资、保险等共计10.416万元;并恢复国家正式职工的全部待遇,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退休手续、补赔档案。2002年12月26日朝阳区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刘福顺的申诉请求。刘福顺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二、原审法院审理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是职工与本单位或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本案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系其所属三级公司亚光公司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精神,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集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起诉人参加仲裁的活动。本案的被告下属的两级公司都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被告人作为诉讼人,亦符合规定。但原告的申诉已经超过了法律的时效规定,且自1992年底至2002年8月一直未到劳动部门解决。原告在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60日内或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未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原告在法律保护期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刘福顺的诉讼请求。

刘福顺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福顺自1992年底起即不再到北京合作总社下属的亚光公司工作,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后,刘福顺与亚光公司或北京合作总社亦未订立过劳动合同,故应确认刘福顺与亚光公司或北京合作总社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刘福顺于2002年9月申请仲裁,其要求北京合作总社为其安排工作、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超过法定申诉时效,故不应予以支持。因刘福顺未举证证明其人事档案在北京合作总社存放,故对其要求赔偿损失、补偿档案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福顺不服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北京市高院复查认为,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刘福顺再审申请中称,其与北京合作总社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驳回再审申请。

三、刘福顺申诉的主要理由

1、亚光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刘亚光以及公司多名员工亲笔签名,证明刘福顺所诉情况属实。2、刘福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到其在单位档案室的档案底部花名册这一证据,并非其不举证。3、刘福顺的申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刘福顺没有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也没有收到告知其在法定20天时限内将其劳动人事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的书面通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刘福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决定再审前,先予协调。

2009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冯强主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李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罗莉、陈闯参加,就本案进行了协调,现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协议:

1、北京市合作总社同意将其下属北京市经济贸易技术开发联合公司(下称经贸公司)作为刘福顺缴纳社会保险的载体单位并由经贸公司向社保单位补办所需三险相关手续,争取2009年7月底前办完;2、由经贸公司协助刘福顺完成补办档案的各项手续,并向朝阳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工龄;3、所需补交社保三险资金肆万元,由北京市合作总社支付贰万元、刘福顺交纳贰万元;4、协议履行后,刘福顺撤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今后为此案不再申诉、上访。

由此,一件上访达十多年之久的历史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五、评析意见

经审查,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刘福顺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北京合作总社是否与刘福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合作总社是否应承担遗失档案的责任。

(一)刘福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刘福顺的档案于1994年丢失,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争议发生于1994年,而我国的第一部《劳动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95年《劳动法》规定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不适用于本案,所以不能以此确认刘福顺提出仲裁的申诉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对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该根据业已生效的《民法通则》判断。根据1987年《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20年。该案中,刘福顺在1994年至2002年期间,一直在多方打听寻找自己的档案,也不断与北京合作总社就档案丢失一事进行交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1994年至2002年相隔9年,并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刘福顺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二)北京合作总社是否与刘福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刘福顺于1991年1月调入北京市亚光时装公司,后亚光时装公司经北京市合作总社批准由北京市星海音像艺术服务公司接收。其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经济贸易技术开发联合公司。1992年8月北京市亚光时装公司更名为北京市亚光工贸公司。而被告北京市合作总社是经经贸公司的一级管理公司。经审理查明,北京经贸公司于2000年11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被告下属的三级公司北京市亚光工贸公司于1999年12月10日被吊销。北京合作总社下属的三级公司北京市星海音像艺术服务公司于1993年吊销。北京合作总社承认刘福顺系其所属三级公司北京市亚光工贸公司的职工,根据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精神,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集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起诉人参加仲裁的活动。本案的北京合作总社下属的两级公司都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刘福顺起诉北京合作总社是适格正当的。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于一些较小的国有企业,政府通常委托上级国有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刘福顺所在的亚光工贸公司就是由其上级的北京合作总社管理的,在亚光工贸公司被吊销以后,对于职工各项劳动关系的管理义务,应该由其管理者北京市合作总社继续履行。1992年北京市星海音像艺术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是王忠诚,1992年6月刘福顺与王忠诚一起工作。后王忠诚离开该公司,其下属职工刘福顺的工作无人安排,自1992年底至今刘福顺一直没有工作。刘福顺的档案存放在北京星海公司,从刘福顺与北京合作总社的听证协调笔录中可以看出,北京合作总社一直以来并没有作出与刘福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也没有通知过刘福顺解除劳动关系,且不能提供刘福顺档案转移出北京星海公司及有关接收单位签收的证据,相反,09年4月9日的《情况说明》载明:刘福顺的档案于1994年在北京合作总社下属单位北京市经济贸易技术开发联合公司所分管的北京星海公司不慎遗失,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刘福顺与北京合作总社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今。

(三)北京合作总社是否应承担遗失档案的责任

北京合作总社侵犯了刘福顺的劳动权利,应该承担刘福顺档案丢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上文的论证得出刘福顺与北京合作总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北京合作总社的下级单位北京星海公司的过错,将刘福顺的的档案遗失,也没有再给刘福顺重新安排工作,致使刘福顺十多年没有工作,而自己找到工作后却又因档案遗失无法被接收单位接收。侵犯了刘福顺做为一个劳动者的基本的宪法权利:劳动权。

首先,北京市合作总社对刘福顺的档案遗失存在过错。经过各级法院审理和听证查证,北京合作总社不直接保管刘福顺的档案,刘福顺档案原应由北京星海公司保管,1994年初,刘福顺经过联系,决定与太原铁路局的雷金芝进行对掉,当时,刘福顺的档案转走还是以星海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后调动未成,刘福顺的档案被转回去了。在1994年下半年,刘福顺又找到总社工作人员要求把档案调到公交公司,刘福顺亲眼见到总社工作人员刘萍拿着其档案,但是合作总社不同意直接转出下属企业员工的档案,但此时星海公司已经注销,调动又未成,后刘福顺再也没见过档案。逻辑上,北京星海公司于1993年被吊销,其保管的档案应该被转至上级企业北京市经贸公司管理。

2001年,刘福顺又带着照相机到经贸公司垡头档案室拍底簿花名册,花名册中有他的名字,说明2001年他的档案应该存放在经贸公司垡头档案室。经贸公司于2000年被吊销,其保管的档案应该由总社负责管理。现档案已遗失。从1994年刘福顺要求调动档案至公交公司,到2002年诉诸法院之时,刘福顺多次找到北京合作总社要求转出档案或自带档案,但北京合作总社一直没有拿出刘福顺的档案,致使本是国企正式职工的刘福顺十多年工作未落实。另一方面,档案的保管是有严格规定的,不得由个人持有。刘福顺自始至终都没有持有过自己的档案,一直由单位保管,档案的遗失排除了是刘福顺个人原因导致的。所以应该认定北京市合作总社对刘福顺的档案遗失存在过失。北京合作总社作为人事管理机关,本应对其下属企业员工刘福顺及时安排新岗位却没有。

其次,北京合作总社的过错与刘福顺未能享有劳动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994年后刘福顺自己找到接收单位,但是由于合作总社拒绝调档,造成的刘福顺十多年未落实新工作,影响了刘福顺后半生的生活,致使刘福顺享受不了做为国有企业职工的各种现实的福利待遇,到了退休年龄却不能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事宜,全家生活困窘。总社的行为与刘福顺没有固定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再次,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北京合作总社在其下级企业北京经贸公司和北京星海公司被吊销后,做为上级的管理企业,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好下级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却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使刘福顺档案丢失多年并且找不回来,致使刘福顺无法找到工作,享受不了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权利和相关的福利待遇,退休后也办不了退休,没有社会保险,影响了刘福顺的生存权。

综上所述,北京合作总社不仅要承担遗失档案的侵权责任,还要对因此给刘福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刘福顺与北京合作总社在三级法院的协调下,北京合作总社同意协助经贸公司完成补办刘福顺档案的各项手续,并向朝阳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工龄;同时将经贸公司作为刘福顺缴纳社会保险的载体单位并由经贸公司向社保单位补办所需三险相关手续;所需补交社保三险资金肆万元,由北京市合作总社支付贰万元、刘福顺交纳贰万元。至此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刘福顺书写了撤诉申请。

2010年1月刘福顺在时隔17年之后,终于拿到了每月2000余元退休金。

(撰稿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冯   强法官)

附:执行和解协议书



执 行 和 解协 议

 

时  间: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下午14时-15时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三楼307会议室

刘福顺与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下称北京合作总社)劳动争议申请再审一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冯强主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李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罗莉、陈闯参加,就本案进行了协调,现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协议:

一、北京市合作总社同意将其下属北京市经济贸易技术开发联合公司(下称经贸公司)作为刘福顺缴纳社会保险的载体单位并由经贸公司向社保单位补办所需三险相关手续,争取2009年7月底前办完;

二、由经贸公司协助刘福顺完成补办档案的各项手续,并向朝阳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工龄;

三、所需补交社保三险资金肆万元,由北京市合作总社支付贰万元、刘福顺交纳贰万元;

四、协议履行后,刘福顺撤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今后为此案不再申诉、上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  作者:开心
--  发布时间:2010/6/27 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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