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中国知青网 (http://zqbbs.5ijt.cn/index.asp) -- 迎宾与服务 (http://zqbbs.5ijt.cn/list.asp?boardid=64) ---- [求助]一封向全国人民求助信 (http://zqbbs.5ijt.cn/dispbbs.asp?boardid=64&id=43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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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吴美珍 -- 发布时间:2010/6/25 0:40:00 -- [求助]一封向全国人民求助信 现在60岁以上的人都对“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有抹不去的记忆,其实,大多数“知识青年”是当时知识贫乏的一个弱势群体,只是当时为了缓解城市失业现象而被转移到农村这一广阔天地,这批人在当时的确缓解城市就业压力和“文革”的结束立下汗马功劳,功不可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欣欣向荣,人民生活也大大改善,在职的都有了社保、医保,真的老有所养了,可我们这批面朝黄土背朝天在农村“锻炼、改造”候的返城人员就惨了,我们最宝贵的青春年华都贡献给了农村,回城后没有知识和技能,没有安排工作。都是靠出卖体力劳动做零工以维持最低水平生活,现在都是55至70岁以上的老人了,既无社保又无劳保和医保,说白了就是一切都无保障甚至一日三餐都难吃饱的可怜人群,为此,几年来我们一直奔波在区(县)、市、省乃至中央的“上访”。看到很多省、市都自2002年以来先后出台了政策,给回城“知青”解决了社保和医保,我们江西省最近也发了文件“赣府厅发2010年29号”,本以为我们也将进入“老有所养”的幸福晚年! 看了文件后,却让我们大失所望,有头脑的人都能感知到这个文件是在耍我们了。看看这文件的实质吧:符合条件的返城人员“一次性缴费32500元”,然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调整水平的60%”,死亡时“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费候余额可一次性返还”,我们缴了32500元后一年可领取5400元,领六年都是自己先缴交的钱,我们中很多人恐怕都难活六年了,这不是让我们存一笔钱到社保公司不计利息再分期领回来吗?何况我们去哪筹集这三万多元钱呢?三万多元钱按银行的商业贷款利率一分八,即每月得花500多元钱利息才能借到三万多元钱,无息存入社保公司后每月可领取450元,这谁都知道对我们而言是个亏本买卖,何况这个成本我们根本支付不起。 买不起这个社保还有一途,文件中规定:不缴社保就享受“每人每月245元养老生活补助”。说白了这不就是“低保”吗?从江西的情况看,现在的“低保”标准是300元每人每月,这245元不就是一个幌子吗?与上山下乡毫无瓜葛,只要是真正困难,填个表就可以领到300元的“低保”,而我们因为是上山下乡过的“知青”被“照顾”却是享受普通低保费的82%不到,如果缴足了“社保”规定普通居民同等的金额却只能拿到普通城市居民“社保”的60%,这不是明摆着是对当年“知青”的歧视吗?一个文件就把我们打入低人一等的贱民了,我们的价值就是普通人打个六折,还被美其名是特事特办的“特殊优惠的关照”了,并且该文件还“关照”了我们交钱买了“社保”也“不计入个人账户”,并且还与劳动法和社保政策背道而驰地规定了上山下乡不论多长时间都不计算工龄,这不又是明摆着将我们打入另类了???这个“特殊优惠地关照”是明显剥夺了我们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了这个文件,恐怕我们想隐瞒“知青”身份按普通居民身份去办理社保,即使不是犯罪也是违规了。难到时我们上山下乡有错?!我们就低人一等?! 回首往事,展望以后的风烛残年能不俯首垂泪、痛如刀绞吗?!当年响应党和毛主席号召去上山下乡,是披红戴花、锣鼓和鞭炮欢送下乡的,现在风烛残年了却拿钱也买不到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谁能不为此疾首痛心呵?! 为此,特向全社会呼吁和求助,请关注一下我们这群可怜的人。我们没有过奢的企求,只求还我们一个普通中国公民的权利,不要让我们的权利打折!请大家为我们这可怜的弱势群体说说公道话好吗?恳请江西省制订政策的领导们体恤下情不要把我们打入另类,还我们一普通公民的权利好吗???
江西省全体“老知青” 2010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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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姚八 -- 发布时间:2010/6/25 9:37:00 -- [求助]一封向全国人民求助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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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姚高明 -- 发布时间:2010/6/27 16: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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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越江 -- 发布时间:2010/6/27 17:48:00 -- 没找到【赣府厅发2010年29号文件】,找到这个。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等单位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1.1%。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1% 四、在按上述办法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为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能作为缴费年限。 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在现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从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1995年10月1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其职工1995年10月1日至建立个人账户时的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其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 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从其参加工作起按规定计算。 五、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止。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延续缴费满15 年,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中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其延续缴费方式,可按规定一次性缴满不足15年部分,待达到缴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也可按月延续缴费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参保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也可由个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办法缴纳。 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设立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为使按上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设置五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25%,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45%,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65%,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8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95%,2011年7月1日起结束过渡期。 八、实行新的计发办法后,不再执行因中断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往前推的规定。 对因病退休、退职人员、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本办法执行,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九、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实施,切实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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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额尔齐斯河畔 -- 发布时间:2010/6/27 23:23:00 -- 国家有规定,从上山下乡起就计算工龄,你们不用再交什么费用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要去查国家文件和到北京上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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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老谭子 -- 发布时间:2010/6/30 13:37:00 -- 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各地在制定和掌握上不尽相同,青岛的政策是1993年起执行,职工开始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金,开始是本人工资的29.8%,1993年前的固定工,自就业起到1993年视同缴费,1993年以后开始缴纳。您自己先说明,自己是那年就工,假如是1993年前就工,按我们山东青岛的政策,就视同缴费了。到您退休年止,在岗时,有您自己和单位共同缴纳。不足15年,如何补,由您单位跟您协商解决,单位不存在的,找上级主管单位,有规定有您自己上缴,就按规定办。十五年,除去视同缴费年限,不在岗,缺几年,补几年。至于下乡时间算工龄,只适用于工龄补贴,上限为30年,不适用于视同缴费。 仅供参考! 越江帖来的资料,很好,是针对社会的,是国家新政策。我们知青就工又下岗,与其有一定区别。我对贵地政策不了解,不敢狂言,请原谅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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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昆明知青 -- 发布时间:2010/7/17 14:05:00 -- 解决“中国知青的问题”的经济学理论1,有没有“中国知青的问题”?“中国知青的问题”是怎么产生的?陈意新所著的《知青的问题 从下放到下岗》,无疑是国内最鲜明深刻的专著。(点击进入)《知青的问题 从下放到下岗》2,解决“中国知青的问题”的经济学理论依据是什么?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什么?《关于中国知青问题的经济分析》一文,首次在国内提出了本质性地阐述。(点击)《关于中国知青问题的经济分析》3,需要如何解决“中国知青的问题”?制定一些什么政策?2010年全国“两会”,关于解决中国知青问题的第4539号提案,是最全面实际的,需要认真严肃对待。解决知青的问题刻不容缓!《2010年全国“两会” 关于解决中国知青问题的第4539号提案》更多(点击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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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昆明知青 -- 发布时间:2010/7/17 14:57:00 -- 江西知青提出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是全国知青的共同问题。她们提到的“一次性缴费32500元”,这指的是选择60%的缴费档次。如果你选择100%缴费档次,则可以领700多元;但你需要一次性缴费81000元(左右)。那么,如果你有以前的“工龄”能计算(要有档案),则可以计算后再增加一部分。这即是该“政策”的内容。这正在全国各地由各省市先后出台“政策”,刚刚开始“补办”。其称为:“只要一次性补缴费,就全部(城镇人口)纳入‘社保’了”。这个问题,无疑是一个进步,这是多年来,知青们和全国人民积极反映努力的结果,因为,过去的“政策”是:“你想补缴费都不行,完全被排斥在社保权益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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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昆明知青 -- 发布时间:2010/7/18 16:58:00 -- 现在的问题是,需要敦促落实“4539号提案”的内容,知青的“球”已经投给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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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特别再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人大常委会报告,应对知青的问题给予政策上的优恤扶助、解决知青的问题。
解决方案:
一、凡当过知青,至今没有社保、医保的人员,不分国营、集体、个体,不分年龄,一视同仁地,全部纳入该地参加“社保”的统一范围。补办参加社保的手续,领取本市、省同等退休金。同时,至今拿低保的知青,也改纳入社保,领取本市、省同等退休金。任何一个知青,都不得被排斥在“社保”权益之外。
二、凡下岗、内退、改制、自谋生路等,自己缴费参加社保、医保的知青,他们的情况是无力再延年缴费,应准予男55岁退休,按55岁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
(应将“社保”、“医保”由“广覆盖”回归为“全覆盖”;将基金由“统筹”、回归为国家“财政预算的首项列支”;将“保险”回归为“保障”;因为“政府”不是“保险公司”;社会的“发展”是以每一个公民的平等福祉为目的)。
四、凡原城镇知青在外地工作退休回原城镇的,准予其将社保、医保关系转回原地,其在当地与原地差异的退休金额,由财政补齐,视同本地人员。
八、由于上述问题影响造成的各种知青困难问题,包括知青子女就业问题等,希望党和政府、政协、人大专门研究,做出一个解决的政策法规。 九、凡中国历年知青,由政府进行一次统一登记。同时,由中央统一制作“中国知青证”,作为相关发放待遇的证件或记录本。 以上报告,请中央专项研究解决。知青的问题,是全国性的问题,在上述具体问题上,各省、直辖市有差异。请中央统一制定新法。
谢谢!
此呈 云南知青:罗汛等85人 (名单略 已在上报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的书面报告中) 2010年3月1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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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莫旗知青第二 -- 发布时间:2010/7/25 9:08:00 -- 支持老知青的正当要求!反对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