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庭前会议功能正本清源,纠正了刘志军案的不良影响
庭前会议是新《刑事诉讼法》的新内容,但各地审判中正在出现变种,变成了一种不公开审判的借口。比较典型的造成恶劣示范影响的就是北京中院审判的刘志军案。这样大的案件半天审结,所有的证据说都在庭前会议中质证了。直接违背“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必须当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规定。
本案中,一开庭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的情况说:“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
我立即担心薄熙来案的审判,有可能再次出现刘志军案的情况。这将对今后全国刑案审判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因此我当即发了微博:“庭前会议只能就程序问题交换意见以提高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不得代替公开审判质证程序,所有定罪证据仍将当庭出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公开质证,防止庭前会议发展成为变相不公开审理。”后来的直播迅速证明这个担心是不必要的。所有定案证据的实体质证都扎实地进行了。这就为正确贯彻新刑诉法,纠正一些地方的违法办案,起了良好的纠偏作用。
说了那么多本案审判中的正面亮点,下面分析一下,通过公开审判,呈现出来的薄案侦查、起诉中的问题。我将之称为“遗憾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