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各地在制定和掌握上不尽相同,青岛的政策是1993年起执行,职工开始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金,开始是本人工资的29.8%,1993年前的固定工,自就业起到1993年视同缴费,1993年以后开始缴纳。您自己先说明,自己是那年就工,假如是1993年前就工,按我们山东青岛的政策,就视同缴费了。到您退休年止,在岗时,有您自己和单位共同缴纳。不足15年,如何补,由您单位跟您协商解决,单位不存在的,找上级主管单位,有规定有您自己上缴,就按规定办。十五年,除去视同缴费年限,不在岗,缺几年,补几年。至于下乡时间算工龄,只适用于工龄补贴,上限为30年,不适用于视同缴费。
仅供参考!
越江帖来的资料,很好,是针对社会的,是国家新政策。我们知青就工又下岗,与其有一定区别。我对贵地政策不了解,不敢狂言,请原谅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