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问题是,需要敦促落实“4539号提案”的内容,知青的“球”已经投给政府了……
2010年两会 关于知青问题的 4539号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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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特别再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人大常委会报告,应对知青的问题给予政策上的优恤扶助、解决知青的问题。
解决方案:
一、凡当过知青,至今没有社保、医保的人员,不分国营、集体、个体,不分年龄,一视同仁地,全部纳入该地参加“社保”的统一范围。补办参加社保的手续,领取本市、省同等退休金。同时,至今拿低保的知青,也改纳入社保,领取本市、省同等退休金。任何一个知青,都不得被排斥在“社保”权益之外。
二、凡下岗、内退、改制、自谋生路等,自己缴费参加社保、医保的知青,他们的情况是无力再延年缴费,应准予男55岁退休,按55岁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
三、凡知青退休金(工资)额达不到本市相关水平的,由政府财政另行专项补贴,使其达到本市工资标准的相关同等水平。应取消企业事业退休“双轨制”的工资等级歧视政策。
(应将“社保”、“医保”由“广覆盖”回归为“全覆盖”;将基金由“统筹”、回归为国家“财政预算的首项列支”;将“保险”回归为“保障”;因为“政府”不是“保险公司”;社会的“发展”是以每一个公民的平等福祉为目的)。
四、凡原城镇知青在外地工作退休回原城镇的,准予其将社保、医保关系转回原地,其在当地与原地差异的退休金额,由财政补齐,视同本地人员。
五、凡知青自己没有住房的,由财政补发购房补贴,使其能有自己的住房。补发金额参照全国标准执行。
六、凡知青因特殊伤残、疾病困难者,由财政补贴其病残的相关支出。并给予其因公伤残、病待遇。参加过缅共的知青应给予转业军人待遇,缅共知青英雄应按国家英雄待遇,牺牲战士应按烈士待遇。
七、凡曾知青者,将按月发给知青津贴,具体标准办法参照全国标准执行。
八、由于上述问题影响造成的各种知青困难问题,包括知青子女就业问题等,希望党和政府、政协、人大专门研究,做出一个解决的政策法规。
九、凡中国历年知青,由政府进行一次统一登记。同时,由中央统一制作“中国知青证”,作为相关发放待遇的证件或记录本。
以上报告,请中央专项研究解决。知青的问题,是全国性的问题,在上述具体问题上,各省、直辖市有差异。请中央统一制定新法。
谢谢!
此呈
云南知青:罗汛等85人
(名单略 已在上报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的书面报告中)
ynzq@live.cn
2010年3月1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