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年青人,私自到别的人家养殖的鱼塘强钓鱼,塘主阻止反而遭到毒打。9月11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徐某诉杨某等四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四被告人杨某等共同承担原告人徐某各项经济损失3822.56元。
徐某是鱼山岛水产养殖渔塘的管理人员。2005年8月17日下午4时许,徐某开船在渔塘巡查时,发现杨某等四人在湖边徐某网箱中钓鱼,徐某在制止中与杨某等发生争执,徐某与被告人中一人争夺鱼杆时均掉到湖里,其一人膀子擦伤。徐某上岸后驾驶船到被告人家长家中,告知几个孩子在湖里钓鱼的事,其家长不但不管,反问为啥不能钓,双方发生争吵,家长喊孩子打徐某,致徐某受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三人未经许可在原告徐某养殖的鱼塘钓鱼,原告徐某制止时与其发生纠纷,后徐某赶到其家长说此事,与其家长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等三人赶回家后,其家长唆使他们共将徐某打伤,侵犯原告徐某身体健康权。因此,各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