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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伴 同 行 互 助 出 游 公 约
为丰富我们的业余生活,使每一个结伴同行的参与者充分认识出游活动的或有风险,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减少日后纠纷,有必要规范结伴出游活动,活动参与者必须仔细阅读本公约内容,履行本公约条款,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一、结伴同行、互助出游是一个非注册、非经营性的临时性互助组织,活动是共同爱好、自由组合而成,没有任何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负责。活动的发起、联系、组织都是热心人的义务工作,是为大家提供免费和无偿的服务。参与者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行承担。活动的起因是结伴同行,法律性质属于互助行为,结伴同行、互助出游活动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或有事故出现,非事故责任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负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全体活动的参与者应当积极主动的实施救援工作,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结伴同行、互助出游活动的出行方式包括飞机、火车、轮船、汽车、徒步等。
结伴同行、互助出游活动的议事规则,参加活动人员既是参与者亦是管理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负责、自行承担责任,所涉事项实行多数人决定原则,提议事项被否决,提议当事人依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服从多数人决定。
二、结伴同行、互助出游活动可能产生或有危险,或有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可能发生在道路行驶、旅游意外、食宿、身体健康、自然灾害等环境中。或有风险的实现可能造成生命和财产的伤害和损失,参加者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参与者应当将出行的性质、活动路线、活动内容等与出行活动相关的事宜告知亲属并取得同意。相关参加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积极主动的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防止意外发生,避免损失。一旦发生事故和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和本人自己承担责任,同行的活动参与者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凡报名参加活动者年满18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参加活动,必须有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与其同行。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的安全保障责任。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互助活动的参与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公约条款依法解决。
凡参加结伴同行、互助出游者均由本人签署本公约并承诺依据本公约处理争议。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署本公约并承担责任。被代签字者参加活动如遭受人身损害,代签字人或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结伴同行、互助出游活动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当地的民族风俗和习惯。活动参与者因其本人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独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