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图文)拉锯20年,中国终于不再承认“党校学历”
中央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教育待遇
多年来,中国各级党校开展的学历教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国民教育一样,提供各种文凭。但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党校文凭能否获正式认可一直存在争议。中共中央新近颁布《党校条例》,党校学历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学历待遇。
日前,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这意味着多年来关于“党校文凭”的效力争议有了结论。今年9月3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8]13 号),其中附有《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全文。1995年9月6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被同时终止。
此次颁布的《条例》与之前相比,最引人瞩目的当属有关“党校学历”相关规定的变化。《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20081007112207.jpg:
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朱庄煤矿农民工陈士平从中央党校函授大专班毕业后获得大专文凭。
而在刚刚颁布的《条例》中,这一规定仅被表述为“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条例》还删去了《暂行条例》中的第24条,其大意为“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这一显著变化,结束了党校和教育部门间持续20多年的有关“党校学历是否等同国民教育学历”的拉锯战。条例》对党校教育依法规范,还意味着明确了教育部门在教育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暂行条例》第20条称,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经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并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而《条例》第20条则明确规定: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党校学历效力拉锯战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央乃至各级党校在干部培训任务之外开始办学。发展到今天,分为学位教育和学历教育两部分。中央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其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其文凭至今未获国家正式认可。
由此,围绕“党校学历”的效力,在中央党校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间多年来展开了“拉锯战”。1983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但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央的决定出台后,只有1985年和1986年两届党校毕业生的文凭,获得了当时国家教委的承认。
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2000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下称 “10号文件”)。“10号文件”再次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现实中,党校学历在全国范围的相当一些系统内获得承认,但也有一部分系统,党校文凭依然不被认可,其中就包括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近年来,因持党校文凭无法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全国各地状告司法组织者的讼争不在少数,但无一例外都败诉。如2007年5月31日,湖北建始县法院法官黄志佳愤而将中央党校告上法庭。(参见《财经》2007年第24期“湖北一基层法官状告中央党校”)
《财经》记者获悉,全国像黄志佳这样拥有“党校文凭”者多达320万之众。黄志佳对《财经》记者表示:“我们的党校文凭不被承认,我能理解,但总得有人为我们负责。我将要求办学的中央党校、要求出台政策的中央为我负责,承担赔礼道歉、双倍赔偿的民事责任,要求追究教育部渎职责任。”不过,自去年7月 19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通知黄志佳,已受理其状告中央党校案,至今一年有余,江汉区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