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知青老王在2011-9-10 15:24:00的发言:
本人常常关注电视节目的法制频道,每每看了之后,颇有许多感慨,在“一线”节目中,在抓捕罪犯时,罪犯的活动都已被录像,可警方却说得最多一句话是,没有铁证,不能抓捕。言外之意,这些录像都不能当做证据。尤其在一次节目中看到这样一个情节:监守自盗的犯罪分子,为了盗取邮政储蓄金库里的40万现金,先是在地下洒水、通电,在没有电死同伴的情况下,又穷凶极恶的用消防斧子追砍受害人,往致命之处下手。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十分清晰的监控录像,法庭却根据罪犯及辩护人的辩护,硬说什么没有证据证明罪犯有主观杀人的故意,不予认定故意杀人,而确定为故意伤害。谁都知道,这两项罪名在量刑可有着天壤之别,让被害人实在难以接受。这不禁让人联想到,为什么只要有人举报有人赌博、嫖娼、看黄碟,公安人员立刻就会争先恐后的赶过去,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闯民宅,破门而入;对待上访群众就可以不需任何违法证据,就可以先抓了再说。这究竟是法制的进步还是法律的悲哀?我们的法律究竟保护的是谁?伤害的是谁?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权力决定法律!权力决定免死!权力决定腐败!权力决定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