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钓鱼执法”消解社会善意
3月8日下午,长沙市民尹默三驾车欲与朋友聚会,中途搭载了两名男子。行驶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们是运管执法人员,将车辆扣押,随后对尹默三处以三万元罚款。而尹默三解释称,自己是学雷锋做好事,没想过要真正收钱,不承认非法营运。
尹先生到底是否涉嫌“非法营运”,仅凭媒体的报道我们还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孰是孰非,希望走司法程序能够还他一个清白。不过,虽然交管处一直在强调自己是“便衣取证,亮证执法”,但很显然,这种隐瞒真实身份,以普通人身份上车再以执法者身份执法的形式,就是在“钓鱼”,是在进行“钓鱼执法”。区别只在于,交管处认为只是在钓“黑车”,而公众认为是在“钓”所有人。
一个比事实真相更重要的问题是,即便针对是“非法营运”,采用“钓鱼”的方式进行执法就一定是正当的吗?从法律上来讲,显然是否定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钓鱼执法”的问题恰恰在于它的“利诱”和“欺诈”。
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一种执法手段能否使用,不仅要看其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更要看其是否会产生“副作用”。如果“副作用”的影响对社会产生的消极作用超过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杀敌三百,自损一千”,即便打击效果再好,也不能轻易使用。
“黑车”的存在给很多出行的人带来了伤害,甚至有时候还会威胁到乘客的生命安全,但是,相对于“黑车”经营者的“恶”来说,社会上更多的是普通人的“善”。正是有了这种普遍存在的“善”,社会才不那么冰冷。而“钓鱼执法”在严厉打击“黑车”、对“黑车”形成威慑的同时,也会对普通人形成了威慑,使普通人对所有可能的搭车者都产生警惕心理,从而拒绝所有的搭车者。这会导致正常的需要救助者,如急需搭车就医却打不到出租车的人无法获得来自普通驾驶员的救助——借用西方一句谚语,如此打“黑车”就是泼洗澡水的时候连孩子一块也泼出去了。
长沙市运管局搞这一活动的时机也颇耐人寻味,因为当前正值当地的“学雷锋月”活动期间,由于政府的提倡、媒体的宣传,在这期间,公众学雷锋做好事的意愿会比平时有很大的提升,对于搭车者会更容易产生帮助的愿望。但这同时也意味着,装扮成普通人的“钓鱼执法”者也就更容易找到目标,钓到“鱼”。这是非常损的一招,也是对社会善意冲击、破坏更大的一招——对善意的利用程度越大,善意被伤害的程度也就越大。
孩子是主要的,洗澡水是次要的,如果为了泼洗澡水,不得不将孩子也一起泼掉,那就不如不泼。一个负面效果大于正面效果的执法手段得以出现,只能说明执法者的无能,如果有故意的成分在内,就是十足的“恶”。此种方式,以及其得以存在的观念基础,都必须予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