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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有人愿意看看吗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1/16 10:28:00 [显示全部帖子]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细胞是劳动者

       (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思考之一)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经济时,明确提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细胞是商品的著名论断。

商品作为经济细胞,完全满足覆盖并充斥一切时空的最基本要求。马克思的这一结论因此成为一个不可逾越的理论极限。

其实,以商品作为经济研究的起点,并不是一个在任何条件下唯一合理的选择。没有商品存在的史前时期就不必说了,即使在商品经济存在的整个历史时期,它也并不一定就始终是作为唯一研究起点的经济细胞。

马克思之所以要从商品开始他《资本论》这部宏篇巨著的分析论述,一般说来有这样几个原因。首先是他需要从前人已有的劳动价值论(当然是经过他重新叙述论证之后)来推导出剩余价值理论;其次,使用这种从已知向未知的方法,比较适合当时理论界的实际接受习惯;第三,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真正的劳资关系是被掩盖在商品交换这种平等交往的社会关系之后,这就只能采取从现象到本质、特别是从前人(实际是资产阶级学者们)共同认定的纯粹表象的东西、到一步步逻辑严谨地揭示出他们一直想竭力掩盖的事实真相这种分析方法。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的这种分析方法只是诸多科学分析方法中的一种,但绝非是唯一的一种。这是马克思科学地根据当时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了当时阶级斗争的实际状况而科学采用的一种分析方法。但并不需要我们这些马克思主义的后继者们在任何条件和情况下都只能拘泥于这一种方法。***总书记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如果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某些个别论断和具体行动纲领,我们就会因为思想脱离实际而不能顺利前进,甚至发生失误。”这才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具有的理论品质和科学理念。

本文即是笔者根据自己的学习心得,按照江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进行的一项理论分析尝试。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的一个必经的历史阶段。它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形成并逐渐激化起来的生产的社会化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间矛盾运动的过程中、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本社会特征的一种社会形态。“不劳动者不得食”是对于这个社会根本性特点的最明确写照。

对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定义,从不同的角度我们有过许多相当完善的说明和论述。现在,我们是要寻找这个社会形态明显不同于过去了的私有制社会,又要显著区别于它未来发展了的形态——共产主义社会的自我特点。笔者以为,为了这样一个特定的研究目的,使用本文选择的这个定义是最贴切不过的了。

首先,这个特点描述阐明了它与一切原有的私有制社会间的根本区别。在任何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中,总是必定有一个不劳而获的阶级作为社会的主人独立地存在于当时的社会现实中。只有公开在自己的宪法中写明了“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国度里,才真正第一次有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现实存在。

同时,强调“不劳动者不得食”也是社会主义区别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标志。试想,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里,劳动作为“乐生的第一需要”,至少再不必像我们今天这样需要大张旗鼓地写到社会的旗帜上和宣言中了。在那个时候,将有许许多多更加重要的新的现实社会问题等待人们去重视和处理,而劳动却不再是人们保持自己劳动者身份进而保持自己社会主人身份的前提必备条件了(而这就是“不劳动者不得食”口号所反映出来的必然社会现实:不劳动的人就不会被社会承认为劳动者,当然也就不会进一步承认他是这个社会的主人,于是就不会让他得到生存于这个社会中的权力和条件即不让其“得食”。因此劳动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要得到一切需要的前提);在那个时代里,“个人的全面发展是一切人全面发展的先决条件(而非现在条件下的只能以一切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每个人全面发展的前提)”,这里面已经自然又必然地蕴含了任何社会人对于劳动的自我自然需要,它开始变成一种人的生存形态与方式,而肯定不再是需要一定外力予以制约的社会对个人的必要约束了。很显然,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再把劳动作为社会口号肯定已经不再适合那个时代的时宜了。

因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不劳动者不得食”确实只能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形态的一种重要描述。从而它也向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考方向与研究道路。


                     


在一个只有劳动者存在的社会里(至少在它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虽然仍然是社会劳动间相互协调配置的基本运动方式,但是它已经开始离开了对于社会经济运动绝对控制的霸主地位,而只是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存在于我们这个社会之中了。因此,它已经失去了在私有制条件下那种能够左右一切社会经济现象的权威性和代表性。特别是它作为事物表象的实际意义,也从能够在相当程度上直接表现事物本质下降到了开始只具有更加形式性的表层面貌的地步了。由于劳动者自己已经成了社会的主人,他们的许多经济行为已经开始直接地表现出来,价值判断在这里已经开始成为一种纯粹的计算工具(当然也还拥有其他新的意义。这将在以后的分析中谈及),而失去了其往日那种不通过它就无法揭开事物本质的重要地位。

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已经在根本上不再包括劳动力这种最为特殊的商品了(对于这一点,我们以后还会专门谈到)。虽然在我们今天的社会现实中仍然存在着私营业主对于劳动力的某种占有行为,但那就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还有地主及自耕农等旧日阶级成员的存在一样,并不妨碍我们的理论分析了。在这样的现实历史与社会条件下,再要用商品作为我们今天社会的经济细胞进行分析,当然是不合适的了。

不过,既然仍然是市场经济,则马克思关于商品及其相关的一切理论分析就没有过时。劳动价值理论仍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并且仍然会对我们今天的研究及实践起到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一点并不能由于我们的分析结论而产生任何不应有的疑义。

问题在于,肯定马克思理论的基础性作用,并不等于马克思的一切论述都只能是我们今天研究一切问题的理论终结点。实际上,马克思的理论论述应该也可以成为我们今天研究的一个最重要的起点。

就拿马克思关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论的全部论述来说,它的论述方式和思维角度等,都为我们今天的研究提供了一种科学的理论方法;而且,在下面的系列分析中我们将会越来越清楚地看到,这个认识也正是我们今天一切研究分析的科学起点。

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寻找适应我们这个时代、这个社会特点的新的理论分析起点。而笔者认为,最适宜作为我们研究起点的,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唯一无处不在的劳动者。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是已经成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即独自拥有大生产所必须的社会生产资料、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进行不懈劳动的现代劳动者。

在人类历史社会进程中,劳动者的自我发展经历了一个大致如下的自然历史过程:首先是在极低生产力水平下的原始集体劳动,在社会大分工形成发展和手工劳动工具改善的条件下才逐步发展为个体劳动者的;不过,同样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个体劳动者始终没有能够成为任何社会形态中的主导力量,而是由于必须获得一定生产资料的客观需要(就其个人需要而言则是生存的现实需要)而依次沦为奴隶、隶农和农民;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劳动者又开始变成了除自己的劳动能力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现代工人;终于,由于他们掌握了现代社会最先进的生产力而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起了无产阶级专政,使自己在整体上第一次得以成为社会的主人。

成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首先不同于以往的,是他们已经在整体上(即整个阶级的意义上)掌握了社会中最主导、最关键的社会化大生产所必须的生产资料。在这样的条件下,劳动就可以是重新只属于劳动者自己的一个特定生存条件了。现在,通过劳动所创造的各种社会财富,就可以由于产生它的全部生产条件事前已经完全属于劳动者自己而理所当然地只属于劳动者所有了。虽然由于现代生产力的条件等客观因素尚存在着劳动者整体与个体间的重要差异而存在许多重要的现实性特殊问题(这将在我们以后的分析中逐步提及),然而从总体上看,这种现象并不能否定劳动者是自己所创社会财富的唯一所有者的历史性事实。

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是现代大生产条件下的工人阶级。由此而形成的客观现实已经在极大程度上不同于以手工劳动为基本依托的个体劳动者,这是必须在研究一切问题之初首先需要弄清楚的一个基本事实,也是我们开展一切研究活动最重要的理论前提。只有从这个真正的理论现实出发,我们的分析才可能找到比较科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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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二重性

及劳动者身份二重性理论初探

(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思考之二)

           

                        


近百年前,马克思通过商品中同时蕴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二重的特性,透视出了生产商品的劳动活动自身内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这种二重的特性。这就是著名的“劳动二重性”理论。

商品经济是生产劳动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

在人类社会生产劳动的初期,即尚没有出现社会大分工的漫长年代里,劳动产品的社会间交换尚未出现其客观必要性。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这次社会大分工的结果,解决了两大生产行业相互间的制约影响(牲畜吃庄稼、耕地毁草场),但并没有产生不同社会分工中各具体劳动相互间进行交换的绝对必要性(离了谁都能活);而以手工业从农业当中分离出来为特点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则是必然地需要以劳动的社会间交换作为前提条件了,因为作为独立开展手工业产品生产的劳动者,是只有通过社会产品间的交换才能够存在于社会生产劳动的现实之中的。单个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也因此第一次具有了社会化的特殊性质(而在此之前,他们的劳动活动最多只具有在自己部落内部形成集体劳动的生产力组织形式这种意义,当然也不排除其由于部落间的零星交换行为而带来的偶然性社会性意义)并自此开始了人类历史上一个以社会交换活动的存在作为整个社会生产劳动活动正常存在的前提这样一个特殊而漫长的商品经济时代。可见,即使在单纯的个体式手工劳动是商品生产活动主导形式的条件下,交换活动仍然明确反映了由社会分工所带来的、各单个劳动由其相互间关系所形成的、劳动的社会化实质,否则就不会有交换这种社会行为的形成和普及。

众所周知,社会范围劳动间相互交换的必要性,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商品经济现象的绝对前提。商品经济实际上是社会化劳动关系一种历史性的基本表现形式。因此,就问题的实质而言,生产商品的劳动当然可以直接被看作是社会化的生产劳动。而恰因为此,我们可以断言:由商品二重性所导出的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实际上就是当今社会化劳动的内在特性。换句话说,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对于研究一切社会化生产劳动都应该仍然是适用的、并因此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社会化生产劳动是由在分工基础上组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完成的劳动活动。

在我们现阶段的研究中,暂时先不考虑社会分工和企业内部分工间的区别。这不仅是本阶段进行分析的实际需要,而且也是当今社会生产劳动活动不断地在两类分工间频繁变动的现实所决定或者说允许的。

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基本的概念:即社会化生产劳动条件下的劳动者是同时处于两种相互间差异明显的社会运动状态中。一种是由他们各自的具体劳动决定的、自己在社会生产某一特定分工中的实际位置,另一种则是由他们的抽象劳动所代表的一般社会劳动者地位。生产劳动的二重性在这里显示出了它对于劳动者二重性社会身份的决定性。

劳动者这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在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人的社会条件下,形成了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当他们因拥有并实际付出自己的具体劳动时,他们就实际地拥有了劳动者这个最基本的社会身份。他们用具体劳动生产出具体的劳动产品。这些产品需要通过社会交换行为的实现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劳动产品,也因此使自己作为生产者所付出的劳动拥有了真正的社会性。当交换完成时,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实现为社会承认的抽象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此时因拥有了社会承认的抽象劳动而真正实现了自己作为社会主人的又一重重要身份。

从这段分析中可以看出,马克思讲到的劳动二重性在这里开始表现出一种时间上的差异。

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已有论述看,劳动二重性在任何时候都客观地存在于劳动者的生产劳动之中,这一结论并没有错;但就它的实际社会意义看,提出劳动的二重特性在时间上实际存在表现差异的说法也并不悖理。

根据毛泽东同志关于“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理论的指导,我们可以知道,劳动二重性在我们的社会实践中是可能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各自拥有不同程度的作用和意义的;既然如此,我们在具体的研究工作中,把劳动的各重特性分别地在它们不同的主导性作用范围内进行各自的重点研究,就是合乎逻辑的科学方法。而且,从相关事物运动的客观实际考察,当劳动者所拥有和付出的劳动活动尚处于具体生产阶段的时候(即使这种具体劳动活动是生产与消费处在同一时间过程中时,在理论上将它们分开也是轻而易举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或者说处于矛盾运动的主要方面的)当然只有具体劳动这一重特性,在这个时段上,抽象劳动的存在,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这种劳动通过交换被实现为被社会承认的抽象劳动时,后者才具有了实际上的现实意义(也就是成为了当时矛盾运动的主要方面),而这时的具体劳动却对付出者不再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了。如果实际情形不是这样,那就无法解释商品交换活动为什么会具有“惊险的一跃”这种客观的特性了。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拥有着社会劳动所有者和具体生产劳动者这样双重的身份特性。这应当是劳动二重性理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特征。



现在,我们来看看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同它所拥有的二重性劳动间的实际关系吧。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这里把考察对象规定为一个单个的劳动者,甚至先假定他是这个社会里唯一的成员,当然也就是这个社会的绝对主人了。

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本身既是这个社会生产力的直接组成部分,又是这个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由此,他成为这个社会生产力的唯一代表者和拥有者。由于存在上的唯一,他只能通过自己的劳动为自己的生存也就是这个社会的存续提供唯一的物质供应;又是由于同一的理由,他也肯定只是在为自己的消费需要进行着生产劳动。这样一来,这个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就需要通过自己和为自己完成双重的社会活动:首先,他必须作为劳动者付出劳动,这就使他因此具备了作为劳动者的社会身份;其次,他通过占有和使用自己的劳动产品而获得了这个社会主人的身份。在这两重的身份中,成为劳动者是成为社会主人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前者,后者也就必然地会消逝。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明确写在自己旗帜上的“不劳动者不得食”(即只能是由“劳动”而“得食”)这句口号的本质含义。

在这里,劳动二重性的划分只对他个人的实际需要存在意义。这种需要就是他必须正确、科学地把自己的不同具体劳动在量上合理地进行分配,以求生产出更加丰富的产品供自己消费,才可能保证自己全面发展的客观需求。而具体劳动在量上被进行分配的时候,它就当然地表现为一种无差别的、同一的抽象劳动了。

现在,前面的推论被完全修正了。从现在的分析里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二重性的真正起源,实际上只不过是劳动者二重的社会身份这种内在的统一之被外化(从人格化向物化)的表现罢了。这应当说是劳动二重性自始就存在的一个客观事实。只不过,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由于失去或部分失去了生产资料而被剥削者控制或占有了自己本来拥有的东西,本来是内在的劳动二重性才不得不被强行外化为一种脱离了劳动者本体的、可以游离在社会当中的、因而也就可能被他人强行剥夺的东西了。剥削者也因此而可能实施他们对于劳动的完全或部分占有。只有当劳动者建立起自己当家作主的现实社会成为一种真实的客观存在时,这个问题才可能被比较清晰地认识和解释到这样一个层次。而当社会发展达到了共产主义那种社会财富充分涌流的条件时,劳动已经成为人们“乐生的第一需要”,“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一切人全面发展的前提”,对于劳动二重特性的这种划分可能就不再存在多少实际意义了。



    事实上,在任何一个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里,总不会只有一名劳动者存在。成千上万不同的劳动者通过分工组合成了整个社会。

至少在我们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劳动者们是依靠无产阶级专政变即人民民主专政的保护,成为自己社会生产资料主人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成为社会主人亦即真正具备二重的社会身份虽然是现实的,但却是有条件的。就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初阶段的理论认定和相关的理论分析看,这一特点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必然地存在着,不可能企图避开这个客观实际去单纯地研究关于社会主义的任何经济问题。而且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历史时期中,社会主义必须特别努力地积极汲取人类社会中一切先进的、科学的生产劳动成果,用一切可能得到的条件全力以赴地尽速提高自己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这个认识,也帮助我们从一个方面解释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把“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作为这条路线不可或缺的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的真正科学内涵。

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整个社会的劳动者共同成为了社会主人(虽然其具体的实现形式还很不同,但对我们现在的分析并没有什么差别)。由此,每个劳动者开始在整体的意义上成为了自己劳动的所有者。这不仅是由于社会化的生产资料不可能被单一的个人占有使用,而且是由于所有劳动者只有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从整体上形成统一的行动和同一的要求,以这种统一的行动和同一的要求,去规范我们这个社会内部所有实际上并不同一的劳动者个体,才可能保证自己作为社会主人的身份地位。

从个体向整体的这种转化,使每一个劳动者个人开始从一个完整独立的社会独立体转变为一个社会性集合的组成元素。首先是整个社会整体形成一个首要的、基本的集合;然后,又可以是根据不同目的各自形成的子集。这里当然也可以包括只含有一个元素的子集即独立的个体劳动者,不过,即使是这样,单个的劳动者现在也只是作为一个集合的元素存在了。具体的理由我们将另行专门谈到。

这里,单个劳动者自身内在的劳动二重性和他自己的二重社会身份,必然地产生了相应的变化(或曰转化)。它们在扬弃了其自身独立的存在形式之后,再一次转化为一种事实上分离的存在形式。一方面,劳动者个人作为自己具体劳动的拥有者,直接参加到社会生产的某个环节中,将自己实际付出的劳动通过社会交换,实现为一般的、社会的抽象劳动,并用这种抽象劳动去满足自己的生存与发展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社会主人身份的外化(由个体到集体的升华)或曰游离,他又必须把自己劳动的一部分供应给保持自己主人身份的实际社会需要(这可不仅仅是作为社会公仆的国家机器和社会机构相关公务人员的需要,而且还有自己这个社会的发展所必须的对于生产资料的积累和扩大等作为社会主人的各方面实际所需),以现实地保障自己作为社会主人的这一特定身份。我们常说要求大家“以主人公的态度去进行工作”,根源也就在这里。

应当说明的是,这并不是劳动二重性和劳动者身份二重性发展的终结,而只是其发展总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类社会总会前进到一个由单个的个人就可以普遍掌握乃至直接使用高度社会化生产资料的历史性新阶段。这不仅可以由现实社会化大生产所创造的无限发展前景所证实,而且,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客观现实的出现,就肯定不会出现人类理想中“社会财富的充分涌流”。到了那个时候,劳动者个人将重新成为独立完整的社会个体即直接上升到社会整体这个大集合子集的地位,也就因此而从现今条件下的“一切人整体上的全面发展是每个人全面发展的前提”进展到“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一切人全面发展的前提”这种人类理想的社会状态。而劳动者个体的劳动二重性及其身份二重性就必然地会重新回归到所有个体的内部;或者说,这时的个体与社会间这种差异已经不再具有像现今这样的实际意义了。


                     


劳动者相互之间并不是完全同一的。这种差异在现实中会以许多形式、从许多方面具体地表现出来,从而形成大量不同的研究课题。

对于我们现在的研究来说,劳动者间最重要的实际差异之一,莫过于由于他们完成自己具体劳动的组合方式不同,因而他们实现自己具体劳动为抽象劳动的形式也就有了很大的差异。

现实中,由于不同的生产资料自身物质特点所决定,有的劳动者通过一个集体的、共同的具体劳动创造出一定的使用价值,因此,他们每个人的具体劳动向抽象劳动的转化以这个集体整体的具体劳动转化为抽象劳动为绝对前提;按照我们前边的分析,这许多个劳动者共同成为这个集体劳动组合集合的元素。有的劳动者只通过自己个人的具体劳动就可以直接形成一定的使用价值并可以自行完成其向抽象劳动的转化,也就是存在于一个只有一个单个元素的集合中。后者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个体劳动者。

问题在于,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益突飞猛进的条件下,已经有相当数量的高科技拥有者有条件纷纷加入到这个个体的行列中来,以至于我们不得不特别对这个问题给予进一步的重视。

从当前的社会运动现实看,以目前最新科学技术成果所支持的社会化的大生产,就其具体的实现形式而言,现在越来越呈现出向越来越小的独立个体和向越来越紧密的团队操作这两个截然相反的方向同时发展的倾向。这就向我们提示了生产社会化的最新趋势特点。它会给我们的现实生活格局和经济活动格局带来重要的实际影响。这就必然地为我们的理论研究带来许多新的重大课题。

仅就本文的思考分析而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差异的存在,虽然使不同的劳动者们在社会化生产中处于不尽相同的具体劳动组合形式中,却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他们作为劳动者从而因此成为社会主人的实质性存在。

由不同的抽象劳动实现形式,产生了当今社会中形式差异极大的劳动者身份认定。如我们曾经相当习惯的将各种集体劳动组合自然地归入到公有制的范畴,对于社会主义主人的现实认定也曾往往只局限于此中。其实,对于那些采用个体或其他形式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劳动者,我们也应当认定其为当代工人阶级及劳动者各阶层中的当然组成人员,而不应该仅仅因为具体劳动向抽象劳动转化方式在形式上的变异否定了他们本质上的现实存在。这或许可以作为江总书记关于“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句重要论断的一个理论说明。而且,从这里开始去进行分析,我们还可以得到许多更加具体的对于一些新兴社会现象的科学认识。对于我们认识问题乃至制定和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都会有直接有效的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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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初探

      (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思考之三)

 

                        


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就其本来意义上看,其全部劳动所得都应当只由自己支配,不存在报酬方面的任何问题。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现实中,由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内在的双重身份实际上外化为整体意义上的所有者和个体意义上的劳动者间这样一对特殊形式的矛盾运动,于是产生了研究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的客观需要。

就最一般的情形看,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从具体地付出自己劳动到从社会角度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劳动报酬的过程,大体上是这样的:

首先是劳动者个人在某一个社会生产劳动集合(这个集合里,劳动者作为其组成元素,可以是许多个,也可以只是单独的一个)体中,根据这个劳动集体的整体性要求,运用这个劳动集合中所拥有的相关生产资料,付出自己赖以得到劳动报酬的具体劳动,以形成一个由这种劳动所创造的、用以交换的劳动产品。

接着,这个产品带着它所凝结在其中的、该集合体中劳动者的劳动,参加到社会交换的行列中;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这份抽象劳动。被实现了的抽象劳动现在按市场的统一形式表现为商品的实现价值(即经典著作中常常提到的交换价值和价格)。

再接下来,这个劳动集合体要通过例如缴纳税费等不同方式,先向社会缴纳一定数量已经获得了社会形态(即价值形态)的劳动成果。用以实现劳动者被外化(即社会化)了的、作为社会主人的那一部分占有需求。

然后,劳动集合体需要再扣除一部分作为集合体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积累,作为自己维持和扩大再生产的物质条件。

在这两部分缴纳和扣除中,包括了转移到产品中的生产资料价值。为了本文叙述的需要,此点以后不再专门提及。

现在,集合体可以开始把剩下来的全部劳动成果(仍然是在已经社会化了的价值形态上)、按照每个劳动者成员(即自己的组成元素)实际提供的、已经被折合成抽象劳动量的劳动,向他们分配自己作为单个劳动者所应得的那份劳动报酬。至此,一个完整的劳动付出到劳动成果获得的社会过程全部完成。

我们的研究就从这种最一般的情形中开始进行。


                        


首先需要研究的,当然是劳动者付出具体劳动这个第一过程了。

在这个过程里,我们还可以把劳动者付出具体劳动的行为细分为可能的付出和实际的付出这两个不同阶段和层面。

所谓可能的劳动付出,实际上是一个劳动者在参加到一个劳动集合体开始正式付出劳动以前就已经事先具备的、以其自然形成(随其自然生命过程而形成)或后期形成(依其所受教育训练等的程度而成)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向该集合体提供的、不同复杂程度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并不直接提供劳动产品,却是一个劳动者提供特定的、具体的劳动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前提。正因为如此,对于劳动可能性的重视,在我们今天的社会现实中一直被大家所熟知。

问题在于,认定一个劳动者可能的劳动能力的具体衡量标准,到今天为止主要的还都只是一种或几种具体的、与实际的劳动能力存在至少在形式上相互分离的表象形式(如文凭等)。这种形式与内容间客观上的分离,为我们正确认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可忽视的错误差异。十分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文凭这类表象的形式只能够区别某些劳动复杂程度间那些相当大的差异,对于许多实践中相当重要的、稍小些的差异,它就无能为力了。这里面至少尚有许多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有待我们在实践中去逐步解决。在这些具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以前,事先确定劳动报酬的做法,几乎是必然地会造成一些劳动者(只带着头衔)事实上仅凭劳动能力混饭吃的现象。而原来的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那种事先确定劳动者报酬标准的做法,也就因此而必然地成为现今被普遍废弃(至少也要经过重大改革)的分配方式。

其实,只在可能条件下就要认定一个劳动者应当获得的报酬量,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可能性并不能造成任何实际的结果,同理,劳动能力并不能创造出实在的价值来。因此,更何谈它与作为价值创造结果的报酬分配间之任何联系呢。从这里,可以自然得出应当以实际付出了的有效劳动作为报酬依据的新结论。

现在普遍推行的各种具体劳动报酬方式,越来越接近或直接以劳动者劳动的有效实际付出为标准了。

劳动者的劳动付出是真正意义上的活劳动。其所具有的对于劳动价值理论和劳动价值形成的绝对决定性意义,是任何其他事物都代替不了的。只有活劳动才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活劳动才能够使一切生产资料形成真正有效的生命体;也只有活劳动才使人获得了劳动者这个特殊的社会身份。因此,劳动者报酬的决定,理所当然地应当以它为唯一的衡量标准。

对于活劳动的衡量是更加困难的一项实践。简单的劳动时间自然延续,已经被实践反复证明不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社会价值判断的结果。这里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对活劳动本身认识的片面性。

创造产品、从而创造价值的活劳动,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特性:一个是由该劳动者可能的劳动能力决定的、其完成某种具体劳动任务的基础性条件(如达不到某种技术水平就不能够完成某种比较复杂的生产工艺);另一个则是由劳动的创造性本性所决定的、在劳动过程中(即活劳动运动过程中)所产生和形成的一种可以被称为“创造力”的因素。前一种特性决定了一个劳动者能够按照事先计划好的要求进行正确的而实质上是重复性的劳动创造活动,这种劳动活动就其实质意义看,并不另外具有新的创造性意义,也就是说它能够创造价值但不创造增值的价值。而后一种特性则是在原有基础上由劳动者在直接劳动付出过程中发现从而更加科学地运用了自己的劳动付出活动,遂使得这一劳动出现了事实上不同于事先计划的、因而是有创造性的新的劳动消耗因素。这种质上的新差异与原来的劳动复杂性一样,是可以被实际地量化为一个具体的、新增的劳动付出量的。

可见,由于创造力这种因素的客观存在,其给所加工产品带来了一份新增价值量。这样,该产品所含的价值量就不会再相同于同样的具体劳动在加工同样产品时所形成的一般价值量。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由于这种新增价值量的出现,原来单位产品中所包含的单位价值量一般不但不会增加,而且往往由于此而出现单位含量下降的事实。也只有如此,劳动者的创造力才可能在漫长的社会生产实践中不断地迸发,并由此推动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

就创造力的最一般表现形式来说,如果生产是由劳动集合体内部的分工协作而完成,则这种创造力会主要表现为由协作带来的效果,并且,在现实中它可以一般地分别由创造性劳动条件与手段(即高于行业一般水平的、往往是本集合体独立新创的生产资料水平)或者更加科学的组织管理这两大类具体形式显现出来;而对于个体性质较强的劳动活动而言,创造力则比较明显地可以集中表现为劳动者个人的一种能力体现,诸如手工艺品的新品种创作、新的操作工艺的发明及对于某些劳动对象在加工过程中增加特别的作用工序等,都是这方面的一些具体表现。

实践证明,只有当我们比较客观地认识到并在实践中承认和重视了活劳动的这种特殊性质,而我们的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又比较完整、客观和准确地反映了这种特殊性质的时候,我们的劳动报酬方式才可能比较地更加适应提高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要求而达到比较科学的程度。这里尚有大量课题等待我们去认识和研究。


                        


第二步必须研究的重点是社会交换活动。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换是使用价值到价值实现、又从实现了的价值到自我消费的使用价值得以落实的必经过程。

就我们的研究而言,交换中最重要的问题有二,一是该劳动集合体所生产的商品是否被社会的实际需要所认可(即卖得出去),二是交换过程中的具体价值是如何认定的。这后一个问题则是本节所要研究的课题。

交换实践中的价值认定,当然会与这一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关。而决定这个时间量的具体因素,马克思并没有作太多的深入阐述。在他对此所进行的最一般的分析中,只是比较详细地提到了“劳动生产率”这个重要概念。而为了进行分析的需要,在他的分析中,所有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都是以静态的、因而是理论分析前提的方式出现在那些事物中。

现在,鉴于现实的社会发展实践需要,我们应当开始对这两种劳动都进行更加贴近实际的动态研究了。

仅就活劳动的动态情况看,至少在我们前面已经提及的劳动创造性这个问题上,就有许多值得特别注意和提出的东西在里面。

先来看看大型劳动集合体中的情况。由于电脑编程及由此得以实现的新型管理科学的介入,人们已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通过更加细致科学的分工与协作,使用实际上更少的一般劳动时间付出,以获得更多的生产成果。劳动的创造性在这里以科学的决策和科学的管理形式,以其庞大的利润获得在这里明显表现出它在量上绝不可忽视的存在。而在这样的条件下,现场生产工人这部分劳动者的实际劳动付出,却并不见得比原来肯定有同样幅度的增加。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人员会得到远比现场生产工人高得多的劳动报酬。

再来看看以个体生产形式操作为主的各劳动集合体吧。在这里,每个劳动者个人的实际劳动付出,几乎是这个集合体全部劳动成果得以社会化实现的唯一前提条件。领导和管理的作用在这里并不明显,甚至连生产资料的作用也同样并不明显(在一些以高科技知识为主要依托、特别是许多新兴的高知识含量行业中,这种情况几乎随处可见)。因此,在这样一种操作方式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就总是比较直接地与他们个人的具体劳动付出联系在一起,他们所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就因此明显高于处在集体劳动条件下的生产工人了。

这些实质性的差异,在所有商品进入到交换这个社会化的活动领域时,一律会通过劳动价值社会平均化的过程,表现为理论上称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实践上被看作“社会统一价格”的特定社会存在。从而最后确定可供社会进行分配的被实现了的社会价值总量。

由交换所决定的可实现社会价值总量,及由此决定的可供最终进行分配的劳动报酬总量,因此而具有了一种仅处在某些个劳动集合体的角度上不容易看得清楚的所谓变异性。实践中往往有许多人弄不明白,自己的产品价格定位为什么会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差太远,以至于或者是自己的产品价值无法得以实现、或者是实现了的价值过于低下而吃了大亏。而当我们真正了解到事物成因的时候,这种困惑应该说是可以迎刃而解了。


                        


现在,让我们暂时略过社会和集合体两部分的扣除活动,直接进入到对劳动者的报酬分配中来。

由于前面讲过的原因,对不同劳动集合体内的劳动者完成相应的劳动报酬分配,本来应该是一件相对简单明白的工作了。而且,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的原因,现实中往往是单个的或人数较少的劳动集合体中的劳动者获得的个人劳动报酬会比较多。

但是,由于所有劳动者共同作为社会主人的统一性特点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在现实中又必然地产生了不同劳动集合体间劳动者就自己的报酬与其他劳动者相互比较的自然现象。这种比较,会明显地影响到劳动者、特别是那些实际所获报酬较低的劳动者们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更会在实际上产生对于劳动力在不同社会生产领域的合理分配的不良导向性倾向。很明显,这是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正常发展的。因此,这是一个必须分析清楚的现实问题。

不同的劳动者集合体间,由于其所采用的生产资料和所组织的劳动操作间各种具体差异,相互间其实不存在现实的可比性;每个劳动集合体自身乃至其间每个劳动者的命运,只掌握在自己这个集合体的手里。这就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每个劳动集合体自身内都是一个独立的、与其他集合体无关的劳动团队,其内部的团结和科学的协作,是这个集合体和它的全部组成元素决定命运的根本因素。而又只有在某一劳动集合体里,劳动者才有条件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劳动者要成为社会的主人,首先就要真正能够成为自己企业(即自己所在的劳动集合体)的主人。每个劳动者都必须把自己所在的企业生命看成是自己个人生存的前提条件,并对此加以特别的关心与呵护。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这种真心的呵护,光有一份道义上(或简单心态上)的关心是绝对不够的,现代劳动集合体中的劳动者们,必须学会如何才能在实际上对自己的企业实现有效的关心。这就要求每个劳动者不能够再像过去的时代那样,只要懂得自己所具体承担的那部分劳动生产任务就可以了。可以肯定地讲,那种只满足于自己具体工作岗位任务完成的劳动者,从根本上讲,还只是滞留在了一个一般雇佣劳动者的过去时态的历史地位上;而真正作为主人所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就绝不仅仅只是那么一点点了。可见,让广大劳动者们从各个方面去努力充实和提高自己,是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保证劳动者实现自己社会主人身份的历史性任务。

与此同时,针对全社会劳动者间这种客观上存在的相互比较,社会又有必要在一定的可能范围内,对劳动者的一般报酬水平进行有效的界定和给予必要的约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要完成这种界定和约束,不能单靠简单的行政命令方式,而主要是要通过对于生产劳动在总体供求关系上的协调去进行积极影响。从理论上看,如果政府或其他大型社会机构能够运用足够充分的财力和物力,通过自己的有计划投资或大规模购买行为去积极参与到一些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交换行为当中去,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这些社会商品的价格变化,并因此而用价格杠杆在实际上影响到各相关劳动集合体的总体利益收益。同时,通过法令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一些主要劳动者分工群体间的劳动报酬比例关系,也就有可能在相当程度上约束到企业内部报酬分配的实践了。当然,现在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由国资控股的企业等)的总体经济实力还相当弱小,这种宏观上的调控措施尚很难在实践中充分显示出其明显的作用来。如何在现实条件下找到一些更有效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措施,又是一个重大的现实性理论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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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绝不再是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了。这本来是一个理论上已经解决了的问题。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经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却仍然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其存在的条件,当然还是社会对于生产资料具体组织的需求程度远大于社会或国家可能实现的实际程度,因而必然地需要多种经济成份对于国家和劳动者集体现实能够形成的经济成份予以绝对必要的补充。

现在,我们所关心的,只是在这样一种客观现实的条件下,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与其并存在社会现实中的劳动力价值和价格间,到底是怎么样一种现实的相互关系。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通过前述的劳动付出到回报过程,用自己的劳动所获得的一种收益。劳动力价值和价格却是劳动力供求关系间现实矛盾运动的直接结果。二者间的成因是完全不同的。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上,二者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别:如国家可以通过对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水平的掌握和不同再生产分配方案,为由它直接控制的劳动者调整或普遍提高收入水平,就是劳动报酬自己特殊成因的一个明确表现。接着,由此而影响到相关劳动者集体收入水平的调整和提高。再下来,才可能波及影响到其他经济成份中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调整。这应该说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对于劳动力价值和价格而言,它最多证明了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私有制社会中具有不尽相同的运动趋向,却并不能证明它与劳动者的报酬间有丝毫等同的内涵。

一般来说,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在同等条件下必然地会高于同一过程中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的。这是因为现在的分配中,少了一份原来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去的剩余价值分割。

当然,现实中也客观地存在着某些劳动力价格在事实上高于另一些集合体中劳动报酬额的情况。但这只不过是由于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的国家和各劳动者集体,在总体生产力水平方面还没有明显赶上乃至超过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企业的历史性原故。这恰恰证明了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报酬只与自己的生产劳动成果直接联系、而不是由当时劳动力的价值与价格所决定这一客观事实。因此并不能用它来证明我们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报酬还等同于原来的和现在的劳动力价值和价格。

受到社会劳动报酬水平实际影响的劳动力价值和价格,已经从它自我存在的巅峰时期跌落了下来。在现实的社会人群中,只要有可能,我们都要去追求自我做主的实现。社会上常常听得到的一句“最好就是给自己当老板”这句话就是鲜明的证明。它表明了人们的一种自然社会趋向,即现在的劳动者是常常有条件从现实上普遍性地实现自己从雇佣劳动走向独立自主地进行劳动的客观可能性了。当家作主的劳动虽然还存在许多新的困难和障碍(如前边提到过的对自身知识技能的更高要求等)等待劳动者去进一步克服,但它所内在地蕴含着的巨大历史进步性,却毫不含糊地产生了并不断产生着事实上任何力量也无可阻挡的巨大前进性和实际吸引力。在这样一种现实历史条件下的劳动力价值和价格,实际上处在了一种将逐步走向衰亡的历史阶段。

其实,无论是从理论推导上和实践发展趋势上,我们都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水平也在相当明显地保持着不断提高的发展趋势。当我们的劳动报酬水平普遍地高于同一社会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水平时,新社会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就会更加明显地出现在社会现实中,这应当说是不言喻的。

劳动报酬已经成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分配方式。它的存在,现实地影响着劳动力价值和价格一步步走向其必然的衰亡。这就是当今社会条件下我们所看到的二者间实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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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事的!
 本来就是数年前的一篇东西。今天突然翻到了,就给贴了上来。所以题目才叫“有人愿意看看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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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看的好!纯理论文章是有特别针对性的。放这儿本就不大妥当。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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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那年我十五在2008-11-21 17:25:36的发言:
政治经济学,我一直都不及格。

我就想:如何将“剩余价值”---晚年---如何增值?增幅%?

如能以“价格”精确计算之更好!能赶上物价的涨幅就行。

哈哈!这回不知能否及格?

哈哈!这问题其实更加高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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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呼盟知青在2008-11-22 13:43:08的发言:
龙版主确实厉害!太高深了,慢慢学习吧!

写的东西让人看不懂,本身就是失败了!
大伙儿可别再忽悠俺了!
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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