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初探
(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思考之三)
一
作为社会主人的劳动者,就其本来意义上看,其全部劳动所得都应当只由自己支配,不存在报酬方面的任何问题。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现实中,由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内在的双重身份实际上外化为整体意义上的所有者和个体意义上的劳动者间这样一对特殊形式的矛盾运动,于是产生了研究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的客观需要。
就最一般的情形看,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从具体地付出自己劳动到从社会角度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劳动报酬的过程,大体上是这样的:
首先是劳动者个人在某一个社会生产劳动集合(这个集合里,劳动者作为其组成元素,可以是许多个,也可以只是单独的一个)体中,根据这个劳动集体的整体性要求,运用这个劳动集合中所拥有的相关生产资料,付出自己赖以得到劳动报酬的具体劳动,以形成一个由这种劳动所创造的、用以交换的劳动产品。
接着,这个产品带着它所凝结在其中的、该集合体中劳动者的劳动,参加到社会交换的行列中;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这份抽象劳动。被实现了的抽象劳动现在按市场的统一形式表现为商品的实现价值(即经典著作中常常提到的交换价值和价格)。
再接下来,这个劳动集合体要通过例如缴纳税费等不同方式,先向社会缴纳一定数量已经获得了社会形态(即价值形态)的劳动成果。用以实现劳动者被外化(即社会化)了的、作为社会主人的那一部分占有需求。
然后,劳动集合体需要再扣除一部分作为集合体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积累,作为自己维持和扩大再生产的物质条件。
在这两部分缴纳和扣除中,包括了转移到产品中的生产资料价值。为了本文叙述的需要,此点以后不再专门提及。
现在,集合体可以开始把剩下来的全部劳动成果(仍然是在已经社会化了的价值形态上)、按照每个劳动者成员(即自己的组成元素)实际提供的、已经被折合成抽象劳动量的劳动,向他们分配自己作为单个劳动者所应得的那份劳动报酬。至此,一个完整的劳动付出到劳动成果获得的社会过程全部完成。
我们的研究就从这种最一般的情形中开始进行。
二
首先需要研究的,当然是劳动者付出具体劳动这个第一过程了。
在这个过程里,我们还可以把劳动者付出具体劳动的行为细分为可能的付出和实际的付出这两个不同阶段和层面。
所谓可能的劳动付出,实际上是一个劳动者在参加到一个劳动集合体开始正式付出劳动以前就已经事先具备的、以其自然形成(随其自然生命过程而形成)或后期形成(依其所受教育训练等的程度而成)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向该集合体提供的、不同复杂程度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并不直接提供劳动产品,却是一个劳动者提供特定的、具体的劳动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前提。正因为如此,对于劳动可能性的重视,在我们今天的社会现实中一直被大家所熟知。
问题在于,认定一个劳动者可能的劳动能力的具体衡量标准,到今天为止主要的还都只是一种或几种具体的、与实际的劳动能力存在至少在形式上相互分离的表象形式(如文凭等)。这种形式与内容间客观上的分离,为我们正确认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可忽视的错误差异。十分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文凭这类表象的形式只能够区别某些劳动复杂程度间那些相当大的差异,对于许多实践中相当重要的、稍小些的差异,它就无能为力了。这里面至少尚有许多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有待我们在实践中去逐步解决。在这些具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以前,事先确定劳动报酬的做法,几乎是必然地会造成一些劳动者(只带着头衔)事实上仅凭劳动能力混饭吃的现象。而原来的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那种事先确定劳动者报酬标准的做法,也就因此而必然地成为现今被普遍废弃(至少也要经过重大改革)的分配方式。
其实,只在可能条件下就要认定一个劳动者应当获得的报酬量,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可能性并不能造成任何实际的结果,同理,劳动能力并不能创造出实在的价值来。因此,更何谈它与作为价值创造结果的报酬分配间之任何联系呢。从这里,可以自然得出应当以实际付出了的有效劳动作为报酬依据的新结论。
现在普遍推行的各种具体劳动报酬方式,越来越接近或直接以劳动者劳动的有效实际付出为标准了。
劳动者的劳动付出是真正意义上的活劳动。其所具有的对于劳动价值理论和劳动价值形成的绝对决定性意义,是任何其他事物都代替不了的。只有活劳动才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活劳动才能够使一切生产资料形成真正有效的生命体;也只有活劳动才使人获得了劳动者这个特殊的社会身份。因此,劳动者报酬的决定,理所当然地应当以它为唯一的衡量标准。
对于活劳动的衡量是更加困难的一项实践。简单的劳动时间自然延续,已经被实践反复证明不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社会价值判断的结果。这里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对活劳动本身认识的片面性。
创造产品、从而创造价值的活劳动,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特性:一个是由该劳动者可能的劳动能力决定的、其完成某种具体劳动任务的基础性条件(如达不到某种技术水平就不能够完成某种比较复杂的生产工艺);另一个则是由劳动的创造性本性所决定的、在劳动过程中(即活劳动运动过程中)所产生和形成的一种可以被称为“创造力”的因素。前一种特性决定了一个劳动者能够按照事先计划好的要求进行正确的而实质上是重复性的劳动创造活动,这种劳动活动就其实质意义看,并不另外具有新的创造性意义,也就是说它能够创造价值但不创造增值的价值。而后一种特性则是在原有基础上由劳动者在直接劳动付出过程中发现从而更加科学地运用了自己的劳动付出活动,遂使得这一劳动出现了事实上不同于事先计划的、因而是有创造性的新的劳动消耗因素。这种质上的新差异与原来的劳动复杂性一样,是可以被实际地量化为一个具体的、新增的劳动付出量的。
可见,由于创造力这种因素的客观存在,其给所加工产品带来了一份新增价值量。这样,该产品所含的价值量就不会再相同于同样的具体劳动在加工同样产品时所形成的一般价值量。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由于这种新增价值量的出现,原来单位产品中所包含的单位价值量一般不但不会增加,而且往往由于此而出现单位含量下降的事实。也只有如此,劳动者的创造力才可能在漫长的社会生产实践中不断地迸发,并由此推动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
就创造力的最一般表现形式来说,如果生产是由劳动集合体内部的分工协作而完成,则这种创造力会主要表现为由协作带来的效果,并且,在现实中它可以一般地分别由创造性劳动条件与手段(即高于行业一般水平的、往往是本集合体独立新创的生产资料水平)或者更加科学的组织管理这两大类具体形式显现出来;而对于个体性质较强的劳动活动而言,创造力则比较明显地可以集中表现为劳动者个人的一种能力体现,诸如手工艺品的新品种创作、新的操作工艺的发明及对于某些劳动对象在加工过程中增加特别的作用工序等,都是这方面的一些具体表现。
实践证明,只有当我们比较客观地认识到并在实践中承认和重视了活劳动的这种特殊性质,而我们的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又比较完整、客观和准确地反映了这种特殊性质的时候,我们的劳动报酬方式才可能比较地更加适应提高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要求而达到比较科学的程度。这里尚有大量课题等待我们去认识和研究。
三
第二步必须研究的重点是社会交换活动。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换是使用价值到价值实现、又从实现了的价值到自我消费的使用价值得以落实的必经过程。
就我们的研究而言,交换中最重要的问题有二,一是该劳动集合体所生产的商品是否被社会的实际需要所认可(即卖得出去),二是交换过程中的具体价值是如何认定的。这后一个问题则是本节所要研究的课题。
交换实践中的价值认定,当然会与这一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关。而决定这个时间量的具体因素,马克思并没有作太多的深入阐述。在他对此所进行的最一般的分析中,只是比较详细地提到了“劳动生产率”这个重要概念。而为了进行分析的需要,在他的分析中,所有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都是以静态的、因而是理论分析前提的方式出现在那些事物中。
现在,鉴于现实的社会发展实践需要,我们应当开始对这两种劳动都进行更加贴近实际的动态研究了。
仅就活劳动的动态情况看,至少在我们前面已经提及的劳动创造性这个问题上,就有许多值得特别注意和提出的东西在里面。
先来看看大型劳动集合体中的情况。由于电脑编程及由此得以实现的新型管理科学的介入,人们已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通过更加细致科学的分工与协作,使用实际上更少的一般劳动时间付出,以获得更多的生产成果。劳动的创造性在这里以科学的决策和科学的管理形式,以其庞大的利润获得在这里明显表现出它在量上绝不可忽视的存在。而在这样的条件下,现场生产工人这部分劳动者的实际劳动付出,却并不见得比原来肯定有同样幅度的增加。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在实践中一些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人员会得到远比现场生产工人高得多的劳动报酬。
再来看看以个体生产形式操作为主的各劳动集合体吧。在这里,每个劳动者个人的实际劳动付出,几乎是这个集合体全部劳动成果得以社会化实现的唯一前提条件。领导和管理的作用在这里并不明显,甚至连生产资料的作用也同样并不明显(在一些以高科技知识为主要依托、特别是许多新兴的高知识含量行业中,这种情况几乎随处可见)。因此,在这样一种操作方式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就总是比较直接地与他们个人的具体劳动付出联系在一起,他们所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就因此明显高于处在集体劳动条件下的生产工人了。
这些实质性的差异,在所有商品进入到交换这个社会化的活动领域时,一律会通过劳动价值社会平均化的过程,表现为理论上称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实践上被看作“社会统一价格”的特定社会存在。从而最后确定可供社会进行分配的被实现了的社会价值总量。
由交换所决定的可实现社会价值总量,及由此决定的可供最终进行分配的劳动报酬总量,因此而具有了一种仅处在某些个劳动集合体的角度上不容易看得清楚的所谓变异性。实践中往往有许多人弄不明白,自己的产品价格定位为什么会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差太远,以至于或者是自己的产品价值无法得以实现、或者是实现了的价值过于低下而吃了大亏。而当我们真正了解到事物成因的时候,这种困惑应该说是可以迎刃而解了。
四
现在,让我们暂时略过社会和集合体两部分的扣除活动,直接进入到对劳动者的报酬分配中来。
由于前面讲过的原因,对不同劳动集合体内的劳动者完成相应的劳动报酬分配,本来应该是一件相对简单明白的工作了。而且,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的原因,现实中往往是单个的或人数较少的劳动集合体中的劳动者获得的个人劳动报酬会比较多。
但是,由于所有劳动者共同作为社会主人的统一性特点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在现实中又必然地产生了不同劳动集合体间劳动者就自己的报酬与其他劳动者相互比较的自然现象。这种比较,会明显地影响到劳动者、特别是那些实际所获报酬较低的劳动者们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更会在实际上产生对于劳动力在不同社会生产领域的合理分配的不良导向性倾向。很明显,这是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正常发展的。因此,这是一个必须分析清楚的现实问题。
不同的劳动者集合体间,由于其所采用的生产资料和所组织的劳动操作间各种具体差异,相互间其实不存在现实的可比性;每个劳动集合体自身乃至其间每个劳动者的命运,只掌握在自己这个集合体的手里。这就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每个劳动集合体自身内都是一个独立的、与其他集合体无关的劳动团队,其内部的团结和科学的协作,是这个集合体和它的全部组成元素决定命运的根本因素。而又只有在某一劳动集合体里,劳动者才有条件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劳动者要成为社会的主人,首先就要真正能够成为自己企业(即自己所在的劳动集合体)的主人。每个劳动者都必须把自己所在的企业生命看成是自己个人生存的前提条件,并对此加以特别的关心与呵护。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这种真心的呵护,光有一份道义上(或简单心态上)的关心是绝对不够的,现代劳动集合体中的劳动者们,必须学会如何才能在实际上对自己的企业实现有效的关心。这就要求每个劳动者不能够再像过去的时代那样,只要懂得自己所具体承担的那部分劳动生产任务就可以了。可以肯定地讲,那种只满足于自己具体工作岗位任务完成的劳动者,从根本上讲,还只是滞留在了一个一般雇佣劳动者的过去时态的历史地位上;而真正作为主人所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就绝不仅仅只是那么一点点了。可见,让广大劳动者们从各个方面去努力充实和提高自己,是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保证劳动者实现自己社会主人身份的历史性任务。
与此同时,针对全社会劳动者间这种客观上存在的相互比较,社会又有必要在一定的可能范围内,对劳动者的一般报酬水平进行有效的界定和给予必要的约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要完成这种界定和约束,不能单靠简单的行政命令方式,而主要是要通过对于生产劳动在总体供求关系上的协调去进行积极影响。从理论上看,如果政府或其他大型社会机构能够运用足够充分的财力和物力,通过自己的有计划投资或大规模购买行为去积极参与到一些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交换行为当中去,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这些社会商品的价格变化,并因此而用价格杠杆在实际上影响到各相关劳动集合体的总体利益收益。同时,通过法令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一些主要劳动者分工群体间的劳动报酬比例关系,也就有可能在相当程度上约束到企业内部报酬分配的实践了。当然,现在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由国资控股的企业等)的总体经济实力还相当弱小,这种宏观上的调控措施尚很难在实践中充分显示出其明显的作用来。如何在现实条件下找到一些更有效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措施,又是一个重大的现实性理论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