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二黑在2013-8-31 10:46:00的发言:看完了“中国特色”的法院判决,再看看比利时的一家法院如何判决一例特殊案子的:
布鲁塞尔法院的判决:历史影响力的判决!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最后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搭个碴。故事大意已明。谢谢楼主转贴。
“传闻”可能有偏差:
控方(注:是检方,不是警方,警方是证人)到底控了个
什么罪名,“布魯塞尔法庭”可以判“无罪”。
其实这种简单的案子,报纸常有写。判決“公式”都快能
背下来了:
李四,抢却罪名成立。(先不判,用几天调查人生和神經)
判決如下:依其犯案情节,以监禁三年为起点(注:最多)。
念其未用暴力,着入獄一年六个月。
由于李四事后……,使受害人生命获救,……乃缓刑一年。
这样,李四一年之內不再干犯刑罪,就不用蹲牢。可是留有
抢却案底。
惩、褒分明,无须激烈辩论。法庭可以讲情,却不可“荒謬”。
至于一楼和二楼的“法庭”,有一点根本的不同。最好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