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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南京法院的判决与比利时法院的判决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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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5 23:04:00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二黑在2013-9-5 21:48:00的发言:
 
事实上,这个案子的主角并不是涉案双方,而是法官

 

 

二黑老兄这话说的对。这是个明显的葫芦僧判葫芦案。法官没有遵循“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让徐老太举出彭宇撞他的证据,反而要求彭宇举出没有撞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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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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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6 12:38:00 [只看该作者]

吴邦国早已郑重宣布: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
其实,“社会主义法制”不是单独体系,而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并非表决通过无数法规条文就等于“建立”起来的,事实上也是如此。
看看法学家关于“疑罪从无”的解说,就可以知道,我们现在对“法律”的理解其实还是很幼稚的。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日期:2013-09-03 作者: 来源:文汇报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日前,就“疑罪从无”的发展进程、现实意义以及未来要求,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以及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

  文汇报:“疑罪”一般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

  何家弘:从近年来曝出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套“疑罪”的基本模式:从侦查方法上来说,这些案子采取由供到证的方式,先把嫌疑人抓起来套取口供,再通过口供去寻找犯罪证据,而侦查理应由证到供。虽然我国法律一直重申只有口供不能定罪,但“无供不入案”、“重口供、轻证据”一直是主流思想,因为由供到证更省事。

  其次,侦查人员普遍存在先入为主、片面取证的问题。他们先分析谁有可能作案,而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确实有矛盾,有作案动机,于是就认定其一定有问题。证据一般包括罪重、有罪证据和罪轻、无罪证据,法律规定“全面搜集证据”,可我对大量的刑事案件做了8年的实证研究后发现,有的公安机关根本不把无罪、罪轻证据送到检察院。很多指纹,不是嫌疑人的就不用了。

  文汇报:“疑罪从无”这个原则并不是首次提出,可为何这一原则一直没得到很好贯彻?

  何家弘:过去,我们采取“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形式,该判死刑的最后判成死缓或者无期徒刑,这主要受“限期破案”的影响。我国强调“重大案件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这不符合案件侦破的规律,即使在侦查科技水平更高的美国也有很多悬案,不能总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文汇报:“疑罪从无”的重申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哪些进步?又会带来哪些问题?

  何家弘:过去总是讲“严打”、怕“错放”。可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早在200多年前就说过“宁可错放十人,也不要错判一人”。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也表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从于英生案的最终结果来看,“疑罪从无”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这体现了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上的进步。

  汤啸天: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应当说,持有此类判决书的当事人也有可能是犯罪者,人民法院采用宣告无罪的方式将其释放,可以避免出现为追查案件而侵害人权,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的局面,是符合实事求是原则的。

  “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疑罪从宽”或者“疑罪从挂”(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原则相比显然是先进的。但在具体案件的操作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被害人一方不能理解“疑罪从无”的正确性,甚至指责法院故意放纵坏人。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后,被害人亲属往往会非常不满,解释安抚工作将很难做。

  “疑罪从无”确实有可能“错放真凶”,毕竟真凶没找到,被告人也可能存在杀人动机或者杀人的某种条件。可仔细思考,“疑罪从无”可能是错放,“疑罪从轻”是错判,错放只会造成放走真凶这一个错误,而错判会造成无辜者被冤枉、真凶逍遥法外这样两个错误。两害相较择其轻,从社会整体利益考量“疑罪从无”的代价要更小一些。

  文汇报:为了避免“错放真凶”的出现,我们应该朝哪些方向努力?

  何家弘:“疑罪从无”的全称应该是“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在冤假错案中,办案人员存在主观故意制造冤案的情况不多,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证据搜集不足造成的。我国的犯罪侦查学在上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起步,1983年才开始招收研究生。很多刑警根本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的教育。在命案调查中,往往是省、市级公安局指导,县、区一级负责侦查,这些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有限。今后,我们应该继续提高犯罪侦查学水平,加大对刑警的培训力度。

  汤啸天: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疑案的判决中,往往存在定罪的证据不足,彻底排除嫌疑的证据也不充分的局面。由此出现的“两难”是:依据并不充分的证据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不服;宣告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害人亲属不满。而造成“两难”境地的关键是,核心证据的缺失或者已经获得的证据有瑕疵。特别是现场物证等核心证据“失之不可再得”,一旦在核心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上错过了时机,证据便会“蒸发”。因此,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必须要求侦查人员付出更大更细致的努力,案发后尽最大可能迅速、完整地获取核心证据。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法中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非法取得的言词供述、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也就是说,检察、审判机关都不得采纳非法获取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即便有口供也不能使用。

  假如一起案件最终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说明该案件的刑侦工作是不成功的。所以说,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一要强化侦查人员的责任心,二要公检法三机关更好地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严禁刑讯逼供,以免最后无奈地“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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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6 13:52:00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二黑在2013-9-6 12:38:00的发言:
吴邦国早已郑重宣布: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
其实,“社会主义法制”不是单独体系,而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并非表决通过无数法规条文就等于“建立”起来的,事实上也是如此。
看看法学家关于“疑罪从无”的解说,就可以知道,我们现在对“法律”的理解其实还是很幼稚的。

 

关于法制的问题,最后还要落实在“人”身上,也就是,归根结底还是“人治”,是为什么人的问题。因为法是人立的,由人去执行,也由人来解释,或是修改。法治的实质是代表有权力制定,执行,解释修改它的那些人的利益。

 

还是举彭宇案的例子,二黑老兄在第一楼提到:

 

以下是引用二黑在2013-8-30 19:38:00的发言:
 

    彭宇案中,彭宇根本无法证明自己无罪,但法律也根本无法证明彭宇有罪,在这时候,法院看似帮助了那位老人,维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但此次的  有罪推定  持续的在社会发酵,一定程度上,你能说当今社会道德沦丧、社会人们的自私冷漠不是被政府被法律逼的!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法官为什么要彭宇举证,难道法官不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更有意思的是,判决依据居然是“按常理”,难道法官不知道判决的依据必须是证据确凿的事实?如果连这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这位法官是怎么当上法官的?

 

法治,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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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6 20:16:00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里,还是以正视现实为好。
实际上,中国的政治就是“人治”,也只有“人治”行得通。
法制虽然好,但它的“好”必须是为老百姓所能接受,并成为日常准则,这个难度就不是一天二天,一年二年,或者一代二代的事了?
中国现在是一种执法“双轨制”,行政执法与司法各行其是,而且各有一套法规程序,常常是相互抵触掣肘,特别是司法从属于政府管理,所以老百姓宁愿“上访”,也不愿“打官司”,不仅突出了政府意志凌驾司法的强横,也显现出法律伸张正义的软弱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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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6 23:05:00 [只看该作者]

转贴:梦女士和张经理公安至少应当捕一个否则不合常理

 

数学 发表于2013-09-05 14:31:22 http://bbs1.people.com.cn/post/2/0/1/132994587.html

 

  一般的法律就是这样的,现在则特别怪异。

 

  就是说,假设某甲打110报警,说某乙犯罪。那么警方要么逮捕某乙,因为某乙犯罪。要么某乙没有犯罪,某甲是诬告,那么就必须逮捕某甲。

 

  因为,这个诬告是打110报警的诬告。而我国过去几年都有过这样的案例,就是有人没事打110报警,结果就被捕了。这里的报假警,包括什么飞机上有炸弹啊,或者有人抢劫啊,结果让警察一通白忙。所以这样的人需要被逮捕。

 

  因此,当某甲报警某乙犯罪的时候,这个结果只能够是要么某甲被捕,因为他诬告,要么某乙被捕,因为他犯罪,二者必居其一,因此总是要有人被捕的这才象话。

 

  最奇怪的就是,某甲报警说某乙犯罪,警方既不抓某乙,也不抓某甲,这是一种怪异的行为,我是指的警方的怪异。

 

  我就是一个当父亲的人,如果有一天,有人打电话对我说,我儿子杀人,如果我给五十万元,他就不报警,否则就报警。那么我应当怎么办?正确的做法是怎么办?我认为是这样:我首先向公安报警我儿子杀人,我要大义灭亲,然后我向公安报第二个警就是那个人敲诈勒索,这是两个案子,不是一回事。

 

  第一个案子公安抓了我儿子就抓了。第二个案子公安如果不抓那个勒索的人,那就应当抓我,因为说明我是乱报警报假警。

 

  但是我们在梦女士报案说有人勒索的时候,这种奇怪的事情就发生了,警方并不出动抓被控勒索的人,那么既然如此,梦女士就是诬告,而且后来在全国电视节目中诬告,那么被捕的就应当是梦女士啦?可是警方又不抓梦女士,这不是奇怪吗?

 

  因此,现在梦女士报警说酒吧引诱未成年人犯罪,如果这是假警,那根本就都不是在舆论上批评梦女士的事情,而是要对她实施逮捕的事情。可是好象警方又不逮捕她,这算个什么回事吗?让全国人民看不懂。

 

  我以为一个全国性的案子,应当让全国人民看得懂才是,这也是维稳的重要之着。

 

  还是来说李天一这个案子吧,我觉得好象李家人教育的失误,倒是在这一点上:李天一是一个失学儿童?因为,他没有学上,没有一个中学他可以去上课,好象他成长过程中都没有一个中学上?因此,一个未成年的人,他没有学上意味着什么?就是只好每天和年长他许多岁的父母在一起呆着,他很难找到或者认识同龄的人!这意味着他非常寂寞。你想想他和李夫妇在海南,那两个人都和他有代沟,他就自己一个人,没有同龄的人,多么寂寞啊,因此好不容易才认识到了几个还算同龄的人吧。

 

  所以李家让李天一没有学上是不对的,我以为年轻人,如果没有工作,那就上学吧。如果不上学,那就找一个简单一些的工作吧,比如一些快餐店的工作。否则那也太寂寞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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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8 22:09:00 [只看该作者]

前面说过法为什么人的问题。具体一点,是为保护资本追逐利润,还是保护普通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权力,下面南都介绍的这个有关印度药品专利的立法就挺有意思。

夫妻俩代购印度抗癌药被刑拘


摘要:8月19日,专案组经过缜密侦查,周密部署,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写字楼将李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办公场所及住所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药30余盒。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述其本身有正当职业,因为看到国内市场进口抗癌药与国外同类药品价格差距较大,因此产生代购念头。

原标题:夫妻俩代购印度抗癌药被刑拘

  妻子:

  南山区某大型通讯企业在职员工且长期被派驻印度工作,从印度人手中购入印度药。

  丈夫:

  国内工作,开设相关网站,通过淘宝销售印度抗癌药。

  南都讯记者李亚坤深圳南山的一对夫妻,在印度购买抗癌药物,然后通过淘宝网在国内销售。由于药品不具备合法渠道,被药监部门定性为假药,两人也因涉嫌销售假药近日遭到警方刑事拘留。据记者了解,抗癌药也是救命药,国内药价高昂,使得印度药非法代购颇有市场。一患者家属告诉记者,医生从病人价格承受能力上考虑,有时也会推荐使用印度药,但这些也是没有发票的非法代购。对此南山公安分局相关民警提醒,网上代购良莠不齐,患者服用后有很大风险。

  看中市场差价产生代购念头

  今年8月12日,南山警方接群众举报李某某、蔡某某涉嫌在互联网销售假药案件线索,为此南山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线索核查。经调查发现,该二人为夫妻关系,蔡某某,女,为南山区某大型通讯企业在职员工且长期被派驻印度工作。其丈夫李某某则在国内工作,开设相关网站,通过淘宝销售“G efitin ibT ablets”(吉非替尼,俗称易瑞沙)、“Im atinibCapsules”(依马替尼,俗称格列卫)等印度抗癌药品。

  8月19日,专案组经过缜密侦查,周密部署,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写字楼将李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办公场所及住所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药30余盒。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述其本身有正当职业,因为看到国内市场进口抗癌药与国外同类药品价格差距较大,因此产生代购念头。自2011年以来,其伙同妻子蔡某某,利用蔡某某长期在印度工作的便利,由蔡某某从印度人M r.K rishna处以一盒500-800元不等的价格购入“吉非替尼”、“依马替尼”等印度药品后,通过快递或者托人携带入境等方式将药品带入国内后,以160 0 -18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在70万元左右。

  目前,两嫌疑人已因涉嫌销售假药被警方刑拘。虽然药效是不是有假尚没有定论,但据药监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互联网从事药品经营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内售卖药物均须经批准有批准文号,凡是未经国内批准的药物,均可按假药论处。

  国内售2 .5万印度药才1600元

  实际上,这样代购药品的行为,在国内并不少见。南都记者在多个癌症病友网站上,均发现有大量推销印度代购药的联系方式。南都记者联系上其中一名代购者,其淘宝网站显示为一家首饰商店,只售卖首饰,看不出异常。但在Q Q中,他却直言主要从事印度代购药销售,患者购买药物后,可以假装拍下饰品,然后通过支付宝来付款。据他介绍,他有亲友在印度,目前印度的格列卫药物价格为1300元左右,可以直接从印度通过EM S直邮给患者,每盒价格1600元,从中赚取300元差价。

  格列卫是国际上公认的慢性髓性白血病一线治疗药,能有效延长患者生命,但是患者需要长期服用,每月一盒。因诺华公司在中国申请了专利保护,印度仿制药无法进入国内销售,诺华的药价因此在国内居高不下,在国内一盒售价为2.5万元左右,一年费用就在30万,且在很多省市这一药物并未列入医保目录,无法报销,因病返贫。在深圳,格列卫则被列入医保目录,但若以报销90%来算,仍然是使用印度代购药便宜。

  释疑

  印度药为何如此便宜?

  据新华社报道,印度最高法院今年4月1日驳回了诺华公司发起的药品专利诉讼。诺华公司正是格列卫的生产商。由于印度政府此前没有批准诺华公司就抗癌药“格列卫”改进型提出的专利保护申请,诺华将印度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修改相关专利法规。不过,印度最高法院认定,这种改进型药品“不符合创新和独创两项标准”,支持印度专利局此前判断。判决意味着印度制药企业可继续合法仿制这种药品。

  据悉,为避免大企业滥用专利保护,印度专利法规设置了相关条款,防止企业对药品成分稍加修改就申请新专利以延长保护期(即所谓“常青保护”)。在这一较宽松的法律体系下,印度本土制药公司得以继续仿制抗癌药等药物,其价格远低于跨国公司产品。印度也因此被称为“发展中国家”药房,大量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廉价药物。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李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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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9 12:37:00 [只看该作者]

前天打了一堆字,突然全没了!
今天又打了一篇,发现有错的地方,按“编辑”修改,打开再看,没有变化,说明这个“编辑”功能形同虚设。
总的感觉,现在的中知网用起来不如以前的好,时不时地老是出点毛病,看起来我们的管理员虽然把“权”夺到手了,但却不熟悉网络管理,只能将就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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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呀,离线,留言给我吧!
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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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9 13:28:00 [只看该作者]

你编辑后,再刷新一下看看。

我也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只要刷新一下,就可看到经过改动了的内容了。

 

想想没有编辑功能的时候,掌权者竟然把编辑功能作为控制言论的工具,岂不可笑?不熟悉的事学着做,只要有为网友服务的诚心,总比老琢磨拿网友出气的好多了吧。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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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9 21:35:00 [只看该作者]

谢了共同指教。
但我试了好几次,就象考验我的耐力一样——白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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