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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透明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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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的庭审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2 9:02:00 [显示全部帖子]

我是在云南街上看电视报道说,济南中院开庭审理薄案了。

 

立刻找到电脑,没想到能看到如此详细的现场报道。

 

让人感到高兴的是,薄案的审理用前所未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到这么透明的程度,让人彷佛身临其庭。

我为什么欣赏这种向社会公众公开报道的庭审方式呢?因为这有利于司法公正,能够起到防止误判、错判的情况发生。

 

将庭审情况公开,就有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诉人拿出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充分?是否给了被告人充分的解释和辩解机会?辩护人是否也拿出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有力证据? ---- 大家想一下,如果你是法官,在断定被告人到底有没有罪,如果有,是什么罪名?如果没有,又要依据法律的什么规定来进行解释?等等 ---- 如果不公开庭审全过程而进行最后判决,法官应对的,仅仅是法庭里坐着的那些有限人群的审视。公开庭审全过程而进行最后判决,法官应对的却是全社会的审视。这样,你能轻易乱来吗?

 

济南庭审这种公开的方式,还有一个积极的社会意义,就是对全民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现在全社会都痛恨贪官,那么贪官的犯罪特征是什么?法官要根据哪些要件来断定某人是不是犯了贪污罪?这次,公诉人指控被告三项罪名,即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 这三项罪的犯罪主体是一种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要有五类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根据以上规定,那些大大小小的私企老板就成不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因为他们都不是国家公务人员。


什么是犯罪? 怎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一个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哪些要件,才能称其是犯罪?---- 这些法学上的问题,主要是由十八、十九世纪的几代德国法学家们逐渐完善起来的,并被全世界所承认。

简单地讲犯罪就是实施了一个违反国家的刑法规定,并被这个刑法惩罚的行为。它包括四个要件:1、要有具体的犯罪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人要有主观故意和过失。3、有被犯罪行为侵犯而法律要保护的社会关系和对象。(这里有两个概念: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比如杀人,侵犯的客体是生命的权力,对象是那个被杀掉的人。)4、要有具体的犯罪行为。

除非是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领域,或从事与法律相关行业的人士,大部分人很少接触和涉及这个领域,一般人看济南庭审如同去看几场精彩的电视连续剧。而内行人看到的却是围绕着对被告的三项指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是否成立,每项指控的四个要件是否具备,以及支持四要件的证据是否真实,而进行的一场针锋相对的法庭大辩论。

 
 刑法规定,指控某人犯罪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持,那么,哪些东西是证据呢?我国刑法规定了七项: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合法搜集并保证其真实性,因此证据是有真假之分的。通过济南庭审,我们看到控辩双方围绕着许多证据的真假,以及围绕搜集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多次进行过辩论。比如说,在薄谷开来出具的证人证言中,说被告人对徐明送房子的事,500万秘密工程款都知情,可是被告对这个证人证言却是否定的 ---- 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像贪污、受贿这样的犯罪,被告人知情还是不知情,是对被告是否具备“主观故意”这个要件的确定。

济南庭审中,公诉人一再指出被告人在纪委审查阶段,在自己所写的交代材料中(自书)对知情都是承认的,现在却翻供了。
 
秉法而论,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呈供与过去的呈供不一致,甚至相反,是允许的,不违法。但是,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过去的呈供是在逼供信情况下形成的。二是有新的支持翻供的真实证据出现。我们单从庭审情况看,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两种情况存在,被告人的解释是,他当时是想留在党内继续工作,才违心地写下了不该承认的事。但是,这样一来,又带来了另外一个讽刺:被告人面对党组织的审查,讲的是假话;而面对法庭的审查,讲的是真话。

我觉得被告人现在已经是非党员了,又面临着是不是罪犯的裁定,可以根据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对自己进行无罪的辩护。但究竟有罪没罪,只能等法庭的宣告了。

不管怎样,济南公开庭审是中国法制走上了一个高度的体现,结果如何,大家很快就能知道了。我只想说,这种庭审形式非常好,等于是听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对提高大家的法制观念,大有裨益。

最后,我想说说对庭上一些人的印象:

最奇葩的人是薄谷开来,她几乎所有的证词,都在证明她丈夫有罪。

最宽容的是审判长,能耐心让双方把要讲的话都讲完。

最难受的是公诉人,让辩护人抓住几次证据不充分的地方,如展示尼斯房子产权手续竟用的是复印件。这部分证据,要不要补充侦查?

最精明的是辩护人,能坚守律师的职业道德,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全力为自己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最可怜的是徐明,给王立军在北京买了套房,给薄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尼斯买了套房,出钱出力,结果买卖也砸了,公司也垮了,还成了罪犯。这也是现在相当一部分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现实写照。

最能看热闹的是王立军,使馆一趟,玩了个“我好不了,你也别想好!”现在,他实现了目的,还逼得大哥为街头巷尾闲聊的人讲了一段声情并茂的言情戏。

最悲催的是被告人,不知道让他自豪的那个家风,和太太没有资产的宣告,以及儿子获得的是全额奖学金,都是从哪里来的话?言多必失啊!

我这人有时候有点迷信。第一天庭审看到审判长的名字叫王旭光,就觉得事情恐怕正向被告人自己后来讲的那样,要“在劫难逃”了。熙者,燥也。(见《说文解字》因此成语有“熙熙攘攘”,让人看了闹得慌这样的词)他有时确实也给人这种感觉。熙,尽管也有光、吉祥的解释,但即使有,也来得薄。旭光就不同了,有“旭日阳刚”,“旭日东升”等成语,旭日是早上的太阳,后劲足着呢。把两个人的名字并列在一起,正过来念,再反过来念,怎么念,对被告人那边都是不利的。

唉,要我看,他的家肯定是破了,但还不至于人亡。出来后,做个普通老百姓,再重新组建个家,别看奋斗目标小了,也不那么容易,需要去努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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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纵即逝,我跟你一样,也在等待。

 

龙哥,我没有你讲的那么玄,我只是当过侦查员和公诉人,仅仅有点这方面的阅历而已。

 

白雪姐,对济南庭审不能看热闹,一定要认真关注。被告人在重庆打黑的时候,给过被告人他得到的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吗?连律师他都敢抓,那如果,为他辩护的律师现在也被抓了,他会觉得公平吗?---- 对此,他现在有没有反思就知不道了。 

 

同好同好,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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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弟弟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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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重,豆豆!

 

白雪姐,我根本就没有扯政治上的什么事,在就事论事地结合济南庭审说点法律方面的事。扯那个我也兴趣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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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姐、豆豆,

 

如果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出现,如果依我们所看到的那些作为最后证据的话,这个案子已经很清楚了,没什么难断的。该疑罪从无,就从无。该有罪却罪轻,也去实事求是地判决就完了。总之,你总要对指控被告的某项罪名,做出成立或不成立的结论。但重要的是,后者等于否定或半否定了党组织的审查结论(开除被告党籍的决定,恰恰是以认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为根据的。)。

 

以我个人观点看,薄案更符合玩忽职守罪和包庇罪的要件特征。如果以这两项罪名起诉,被告就非常被动并像他本人讲的那样,“在劫难逃”了。可是,这两项罪名,在济南庭审中没有,公诉人是否漏罪起诉了?不光是法庭,包括法学家们肯定都有了自己的看法。如果济南法院想让自己的判决,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以及全国法学家的检验,我觉得应该走暂不判决,补充侦查的程序,等待重新起诉。

 

勉勉强强去判这样一个影响如此重大的案子不好,要判就判得不光是让被告,而是要让在这个领域内的法学家们,都没什么可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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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我觉得审理薄案引起的震动比粉碎四人帮差远了,根本就不是一个质量级。粉碎四人帮是在全国范围的快乐大震动,薄案充其量是一个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情节比较起伏跌宕的,反映中国现今社会状况的大片。

 

白雪姐,判决结果挺难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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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我们大家都能耐心等。可你发现了没?最没耐心等的就是各大报纸!

 

先不讨论中国是不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我们看到的情况是:在济南法院的判决结果还没出来的情况下,连篇累牍的认为被告人有罪的文章就铺天盖地地发表了,而没有一篇文章是为被告人申述和辩解的。

 

我们知道,中国除了电子计算机报之类的报纸不是党办的,其它都是党的喉舌,代表着党的声音。这些报纸还有一个使命,就是对民众进行“舆论导向”。

 

可以想象,济南法庭的压力有多大了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3-9-17 20:06: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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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你的话够精炼的哈?

 

同乐同乐,稍纵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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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姐、豆豆,明天看热闹。

 

对一个济南庭审说了这么些话,其实我也是闲得。但是,这场庭审折射出中国社会结构中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譬如说:

 

1、西方政治家提倡把政客“关进笼子里”,习总书记现在也做这种提倡了。可我们现在的情况是,暴露了的,你能关进笼子里。可那些不暴露的呢?如果,王立军没往美国领馆跑,能暴露薄妻杀人案,从而引发薄的那些问题吗?如果,网民不注意“表哥”手上那些名表的来路与他收入不符,那位官员的问题能暴露吗?所以说,所谓“关在笼子里”,我看不仅是指要把有罪行的官员“关在笼子里”,亦是指平时就要把官员“关在笼子里”---- 但是,这个笼子,是指法律、法规、制度和人民的监督。犯了事的,进的是限制你自由的铁笼子。没犯事的,进的是限制你权利的铁笼子。

 

2、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了我们现在的“党选官员制”,因而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民选官员制”。两种不同的制度,逐渐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前者把官员看作人民的“父母官”,后者把官员看作是人民的“公仆”。事实上,前面这种性质的官员怕上级甚于怕人民;后面这种性质的官员怕人民甚于怕上级。

 

3、从薄家跟徐明那种民营企业的关系上看(包括原铁道部部长跟民营企业的关系),官、商绑在一起,共生共死、共荣共灭 ---- 这种新的社会机制已经产生。有这种社会机制,执政党就不可能根除腐败。

 

4、历史在上世纪四十年代末,给了中国人民独立自主的机会,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给了中国人民提高经济实力的机会。到现在,生产力的发展与三十多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了,事实上,我国在经济上已融入了国际资本主义经济的大循环,国家性质早已变成了半社会主义、半资本主义的性质。生产力的发展在强烈地冲击着过去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在强烈地动摇着老的上层建筑,可以预见,中国人民将面临建国以来的第三个大机会 ---- 是主动地去抓住这个机会使中国更强大,还是被动地放弃这个机会?呵呵,我们这些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此时,只能去洞若观火、中秋赏月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3-9-21 20:33: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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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你俩怎么回事,还嫌我党出的坏人不够多?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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