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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立法保护“活雷锋” 诬陷救助人或追刑责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设字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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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保护“活雷锋” 诬陷救助人或追刑责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12/3 10:04:00 [显示全部帖子]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市人大通过立法来保护救人义举。  如何保障助人者的合法权益,让“雷锋”们不再害怕因救人而被诬陷?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市人大通过立法来保护救人义举。
  晶报记者发现,《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简为《规定》)全文仅千余字,规定了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果被救助人无法举证,将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查实是诬陷的,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规定》指出: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则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可以要求被救助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针对被救助人诬陷救助人的情况,《规定》指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法院查证属实的,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罗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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