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纪委侦查取证证据的效力问题
庭审中出现了一个证据硬伤,是将纪委阶段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这种证据只有参考价值,而没有刑事证据效力。因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国家刑事司法侦查权,其取证的东西不能作为法庭的证据使用。实践中,很多地方都用检察院重新制作的笔录和自书认罪材料,替代纪委的材料,进行指控。而本案没有这样做。
其原因,可能是纪委阶段薄有侥幸心理,以不移交司法为交易条件,进行自书认罪。一旦明确要移送司法审判,他到了检察院,就再也不愿自书。因为薄毕竟是一个当过高层领导的人,有法律圈的很多朋友,他知道自白书的后果和检察取证的效力。结果检察机关拿不到他的检察侦查阶段的《认罪书》,只有纪委阶段的。为了指控,又不得不用为证据出示在法庭上。不论薄有多大的罪行,这种证据的效力是不能被采信的。因为其取证方式违法,证据无效。本案要依赖其他的客观证据,而不是靠他的自证其罪的自白书来证明他有罪。薄案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普遍性问题,就是纪委反腐败的违法侦查问题,没有国家司法权力,而长期实质性普遍地进行关押侦查。应当引起我们今后高度的重视。
薄熙来案的审判,总体上其公开性和公正性都出乎我原先的预期。这是一种令人欣喜的现象。审判、公诉、辩护、被告、证人,各方审判参与人,表现都相当到位而符合法律理性。说明中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规则,已经形成。这些年法律人共同的努力和呼喊,已经起了作用。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是想确立法律规则治国、任何人都要在法律框架内活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这是法院地位上升、中国人权保护进步的好迹象。
薄案的审判意义,超过了四人帮审判、陈希同审判、成克杰审判、陈良宇审判。审理环节,是真审,而不是表演。我们对这种趋势感到欣慰并抱有更大的期待。希望判决结果,也完全由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做出,不要有太多的政治因素。
薄熙来当年以践踏法治扬名,现在正在以另一种角色促进中国的法治进步。历史真的很吊诡。
(本文作者是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