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青网五湖四海东西南北大家谈 → 薄案贵阳转济南后 转帖 1000以上的顶贴在说些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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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薄案贵阳转济南后 转帖 1000以上的顶贴在说些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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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庭前会议功能正本清源,纠正了刘志军案的不良影响

 

    庭前会议是新《刑事诉讼法》的新内容,但各地审判中正在出现变种,变成了一种不公开审判的借口。比较典型的造成恶劣示范影响的就是北京中院审判的刘志军案。这样大的案件半天审结,所有的证据说都在庭前会议中质证了。直接违背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必须当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的规定。

    本案中,一开庭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的情况说: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013814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 
   
我立即担心薄熙来案的审判,有可能再次出现刘志军案的情况。这将对今后全国刑案审判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因此我当即发了微博:庭前会议只能就程序问题交换意见以提高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不得代替公开审判质证程序,所有定罪证据仍将当庭出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公开质证,防止庭前会议发展成为变相不公开审理。后来的直播迅速证明这个担心是不必要的。所有定案证据的实体质证都扎实地进行了。这就为正确贯彻新刑诉法,纠正一些地方的违法办案,起了良好的纠偏作用。

 

    说了那么多本案审判中的正面亮点,下面分析一下,通过公开审判,呈现出来的薄案侦查、起诉中的问题。我将之称为遗憾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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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谷开来的共同犯罪漏诉问题


   
本案的庭审充分地显示,谷开来完全构成了受贿罪的共犯。而且是主要的受贿策划人和行为人。无论是300多万美金的法国别墅、还是儿子出国的费用,薄熙来确实没有直接经手,只是知情。他法庭上否认知情。辩解说:(1)收受徐明的2000多万钱物自己不知情,都是谷的行为;(2)他没有权力帮助徐明等人,都是正常职务履行;(3)徐明同谷开来关系好,同他只是一般关系;(4)否认买法国别墅同他有关,他不知情;(5)儿子出国费用一事也不知情。 
  
而谷开来是逃不掉的。其实,周五调查的贪污罪问题,共同行为更明显,因为是直接通过谷的昂道律师所将国家的500万隐藏洗钱贪污的。那么,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0778《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按照这个规定,谷开来毫无疑问属于受贿共同犯罪被告。合肥审判只审了她的杀人罪,受贿罪没有起诉没有审判。本案中明显属于漏侦漏诉。由于她的不被追究,给了薄熙来可乘之机。将所有受贿责任推向谷,由于谷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单独不是受贿罪主体,这种辩解等于两人都可以无罪,2000多万可以白拿。而这种后果,就是故意割裂案情、不同案起诉薄谷造成的。这是侦查、起诉的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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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谷开来杀人案中薄不是滥用职权罪,而是包庇罪

 

    这两个罪量刑基本相同,但是构成要件不同。滥用职权罪是公务行为。而薄干预王立军和其他警察依法办案,目的不只是滥用职权,而是明显地为了包庇谷开来杀人案,使她免暴露免追究,最后逃避法律的打击,进一步保住自己。这很清楚是利用职权包庇家人犯罪,而不是利用公权力随心所欲滥用职权损害公共权力的谨慎原则。
   
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属于职务犯罪,最高刑为7年,以国家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前提,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才可以判到10年。包庇罪(《刑法》310条),属于妨碍司法秩序犯罪,情节严重的判10年以下。而滥用职权罪一个很重要的要件,是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本案中王立军事件中可以定这种损失。而谷开来的杀人案就不符合这一特征。不能牵强地将杀害外国人造成国际影响就说成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因为这个法律保护客体是人的生命权,不是财产利益权。社会影响并不是此行为的特征。
   
因此,薄在促成王立军叛逃问题上,构成滥用职权罪,在谷开来杀人问题上,明显性质属于包庇罪。他的起诉罪名至少是四个。进行数罪并罚。

    其实滥用职权问题,这两件事情都不是主要的。薄的滥用职权,发生在重庆全局性的领域,是运用党和国家给的权力,打乱国家的基本经济发展安排,进行了倒行逆施的唱红打黑运动,严重摧残了民营企业的生存,否定了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导致了人所共知的重庆严重局面。真正的滥用职权被忽略了。这个案件的遗憾,是在侦查环节犹抱琵琶半遮面,投鼠忌器,煮了夹生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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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纪委侦查取证证据的效力问题

 

    庭审中出现了一个证据硬伤,是将纪委阶段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而在《刑事诉讼法》中,这种证据只有参考价值,而没有刑事证据效力。因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国家刑事司法侦查权,其取证的东西不能作为法庭的证据使用。实践中,很多地方都用检察院重新制作的笔录和自书认罪材料,替代纪委的材料,进行指控。而本案没有这样做。

    其原因,可能是纪委阶段薄有侥幸心理,以不移交司法为交易条件,进行自书认罪。一旦明确要移送司法审判,他到了检察院,就再也不愿自书。因为薄毕竟是一个当过高层领导的人,有法律圈的很多朋友,他知道自白书的后果和检察取证的效力。结果检察机关拿不到他的检察侦查阶段的《认罪书》,只有纪委阶段的。为了指控,又不得不用为证据出示在法庭上。不论薄有多大的罪行,这种证据的效力是不能被采信的。因为其取证方式违法,证据无效。本案要依赖其他的客观证据,而不是靠他的自证其罪的自白书来证明他有罪。薄案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普遍性问题,就是纪委反腐败的违法侦查问题,没有国家司法权力,而长期实质性普遍地进行关押侦查。应当引起我们今后高度的重视。

    薄熙来案的审判,总体上其公开性和公正性都出乎我原先的预期。这是一种令人欣喜的现象。审判、公诉、辩护、被告、证人,各方审判参与人,表现都相当到位而符合法律理性。说明中国依法治国的基本规则,已经形成。这些年法律人共同的努力和呼喊,已经起了作用。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是想确立法律规则治国、任何人都要在法律框架内活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这是法院地位上升、中国人权保护进步的好迹象。

    薄案的审判意义,超过了四人帮审判、陈希同审判、成克杰审判、陈良宇审判。审理环节,是真审,而不是表演。我们对这种趋势感到欣慰并抱有更大的期待。希望判决结果,也完全由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做出,不要有太多的政治因素。
   
薄熙来当年以践踏法治扬名,现在正在以另一种角色促进中国的法治进步。历史真的很吊诡。

 

          (本文作者是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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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对博案审判关注度很高,各项报道后都有不少跟帖评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网监很严,对敏感帖子删除毫不留情,但网民的说话水平实在高的不是一个等级。这样看下来,网友评论的倾向性一目了然。

 

略摘录几段:

作者:sks128   发表时间:2013-08-28 15:23:21
专家,公知发出的声音和百姓发出的声音不一样,这本生就有问题!
作者:一片红云   发表时间:2013-08-28 08:55:50
当人民网、光明网等主流媒体的未审先判,是对民主法制的粗暴践踏。
作者:jeff83977   发表时间:2013-08-28 07:31:34
被告人:11?15开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证人:是11月14日谷开来说的。  被告人:开来在11?15以后给你说过什么话?11?15她杀人,开来是什么时间给你说的?  证人:11月14日中午。11.14日中午告诉你11.15要杀人了,你为啥不劝阻?为啥不向上级汇报?
作者:去空中飞翔   发表时间:2013-08-28 00:06:17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民满意的官才是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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