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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南京法院的判决与比利时法院的判决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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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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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南京法院的判决与比利时法院的判决之比较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8/30 19:38:00 [只看该作者]

现在国内最热闹的地方当属法院了,
看看眼下的社会新闻,到处都是诉讼案子,闹得不亦乐乎!
但回过头去看看,我们相信法院吗?
法院自称:他是绝对“公平”;但老百姓却认定他“不公平”!
那就先看一看当年南京法院的“判决”及其“伟大的影响”:

      2006 年彭宇案:一位老人在街上摔倒并受伤后,彭宇冲上前去将她送到医院,并给予 200 元作为帮助。但老人最后在法庭上状告是彭宇将其撞倒。法庭最终判决为老人应得 4 万元补偿费用。法官认为,彭宇给老人的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法官最著名的一句话问话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曾有人说,救人好比一场豪赌,赢了的就只是平安无事,而输了的就可能倾家荡产。四年来,由南京  彭宇案  纠缠而成的心结,宛如病灶,一直存在于社会,潜伏于人心,顺势应景不时发作,既是道德滑坡的标志,还是诸多缺德行为的遮羞布和挡箭牌,他们之所以冷漠,实在是对事实人情做权衡之后的无奈抉择。 可见今天社会的冷漠,本质上与法律有莫大关系。法律上,南京法院选择性的使用这种流氓做法 ---- 有罪推定! 

    彭宇案中,彭宇根本无法证明自己无罪,但法律也根本无法证明彭宇有罪,在这时候,法院看似帮助了那位老人,维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但此次的  有罪推定  持续的在社会发酵,一定程度上,你能说当今社会道德沦丧、社会人们的自私冷漠不是被政府被法律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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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8/31 10:46:00 [只看该作者]

看完了“中国特色”的法院判决,再看看比利时的一家法院如何判决一例特殊案子的:
 布鲁塞尔法院的判决:历史影响力的判决!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最后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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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2 9:49:00 [只看该作者]

法官是什么?
我的理解,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法官的宣判,不仅在于案子本身的是非曲直,而且要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入手,研判案子的社会影响。
正是因为这个职业的社会责任重大,所以并非每个案子都能成为“铁案”,而且都能被人们理解。

再看看前天的一则报道:

北京3名法官离职谁该负责?

来源: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 记者(作者):米粒 时间:2013-08-29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 讯】近期北京某中院3名骨干法官先后离职,在法院内部引起很大震动。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获悉,该中院骨干法官离职的现象在北京法院系统并不是个案,在一些基层法院法官离职的数字甚至更大。(中国青年网829日)

3名骨干法官离职,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深深的震撼,或许这样的请辞与我们的公考热形成鲜明的对比,强烈的发差或许我们有些适应不过来。而应该对于这样的事件,没有人质疑说是作秀吧,毕竟我们的秀不能拿自己的前程开玩笑。这样的请辞到底给我们传递了什么信号呢?

或许对于法院几家欢喜几家愁,毕竟这是个神圣的地方,然而也有太多的无奈与彷徨。正如法官们请辞的原因一样,工作压力大,指标太多,有些承受不起的心理负担。然而或许我们认为法院的权责是对等的,因而不应该有这样的压力,或许我们认为很多时候可以靠临时工来解决,没有什么压力大而言。或许有时候我们作为有血有肉的人来说,在错综复杂的关系里,心理的压力或许比身体的压力更让人难以承受,不是吗?

或许法院首先承受的是来自于人民的压力。毕竟随着人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虽然这是一个极好的现象,但是又存在个别群众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的无理要求,亦或者是可能有太多我们的基层无法解决的要求,这样的积淀,我们两方都是十分的受伤的。

其次是来自于制度的压力。或许我们每个人都有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政府泸州一个辞职的副镇长所说,价值观不同,而物质又跟不上,这对于基层干部来说,确实是我们的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物质和精神都上不去,这样的困境让他们备受煎熬。

最后是生活的压力。或许我们都可以看见如今的物价水平,对于每一个人都希望有自己的一个安乐窝,然而在北京这样的地方,4000块钱确实不算什么。加上我们一个家庭的压力,我们的法官也是有难以承受的时候。

不管我们的法官压力来自于什么地方,总之我们都应该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关怀,更加的人性化,才能让他们更有干劲。(米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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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2 13:31:00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二黑在2013-9-2 9:49:00的发言:

不管我们的法官压力来自于什么地方,总之我们都应该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关怀,更加的人性化,才能让他们更有干劲。(米粒)

 

说道人性化,还真不好说。人性化说说容易,真正做起来就不容易了。因为抽象的说“人性化”,和在现实案例中落实具体的人性化,是两回事。例如上面南京彭宇案,如何体现对徐老太的人性化,和如何体现对彭宇人性化,就很说明问题。

 

二黑老兄提到“中国特色”,记得新中国的法院都是“人民法院”,新中国的法官都是“人民法官”,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又是应该如何体现“人性化”,特别是,体现什么样的“人性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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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2 21:58:00 [只看该作者]

还记得当年如何批判“资产阶级人性论”吗?
现在的所谓“人性化”,既不是社会主义的人性论,也不像是资本主义的人性论,而是象没头苍蝇一样找不到方向的、不伦不类的所谓“人性化”——谁能解释一下,这“人性化”到底是什么东西?
我不反对“中国特色”,我反对的是掺杂“全盘西化”拼凑出来的所谓“人性化”,这种“人性化”不就是变着法子地宣传“毛泽东没有人性”的胡说八道的“理论”吗!
从上面两个案例就可以看到,我们的“人性化”其实是以毁灭社会正义为代价的,是以毁灭社会主义的精神建设的基础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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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2 23:01:00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二黑在2013-9-2 21:58:00的发言:
从上面两个案例就可以看到,我们的“人性化”其实是以毁灭社会正义为代价的,是以毁灭社会主义的精神建设的基础为目的的!

 

二黑老兄说的太对了。首先应该搞搞清楚“人性化”这个词的概念,搞搞清楚抽象的“人性化”和具体的“人性化”直接的区别,因为在现实社会中,不存在抽象的“人性化”。

 

更重要的是,这种概念上的混乱,是如何产生的,又为什么会产生,并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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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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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2 23:37:00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二黑在2013-8-31 10:46:00的发言:
看完了“中国特色”的法院判决,再看看比利时的一家法院如何判决一例特殊案子的:
 布鲁塞尔法院的判决:历史影响力的判决!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最后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搭个碴。故事大意已明。谢谢楼主转贴。

 

“传闻”可能有偏差:
控方(注:是检方,不是警方,警方是证人)到底控了个
什么罪名,“布魯塞尔法庭”可以判“无罪”。

 

其实这种简单的案子,报纸常有写。判決“公式”都快能
背下来了:

 

李四,抢却罪名成立。(先不判,用几天调查人生和神經)
判決如下:依其犯案情节,以监禁三年为起点(注:最多)。
念其未用暴力,着入獄一年六个月。
由于李四事后……,使受害人生命获救,……乃缓刑一年。

 

这样,李四一年之內不再干犯刑罪,就不用蹲牢。可是留有
抢却案底。

 

惩、褒分明,无须激烈辩论。法庭可以讲情,却不可“荒謬”。

至于一楼和二楼的“法庭”,有一点根本的不同。最好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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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3 13:38:00 [只看该作者]

老管朋友很细心,是不是司法界的朋友,不得而知,反正我不是司法人员,虽然打过官司,但那个专业我是半瓶子醋,不足为道。
帖子是朋友转来的,想来已经流传很广了?但还没有看到象老管朋友这样究根问底的?
这个案子显然控方是以“抢劫罪”起诉的,这个没问题。问题在于这个人算不算“报警救人”?
如果是“人渣”一类,抢劫通常都是不顾别人死活的,这种情况无论国内外屡见不鲜。而抢了人家,又打电话“报警”,这种情况却极为少见。
因此,一面是危害社会,一面又是“良心发现”,作为一个“人性”的表现,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论罪当然是以治罪为主,以宽恕为次。
但法律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维护社会,更重要的是引导社会。因此,法官对这个案子的判决说明,确属对社会常识的一种“颠覆”,与中国的“彭宇案”相比,对法律的思考显然不是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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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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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被撞老太可能老眼昏花,也可能是穷极撩倒,可法官为什麽还要在彭宇受伤的心上,再狠狠的扎上一刀,他伤的不仅仅是彭宇,而是天下行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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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9/5 21:48:00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在任何案子中,法官都应该是“局外人”。
就“彭宇案”而言,如果法官有“偏向”,那就难保公平,而他所宣判的案子也难保没有争议。
事实上,这个案子的主角并不是涉案双方,而是法官,而法官为社会争取到的最大化的“利益”就是…………,这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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