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
帮困补助有关事项告知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精神,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帮困补助对象
(一)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二)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三)因养老收入水平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领取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养老、医疗补助期间的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可列入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范围。
二、帮困补助金额
(一)月养老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60元,月养老收入2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
(二)节日补助春节每人200元,五一节、国庆节每人各100元;
(三)对月养老收入800元以下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
三、申请受理程序
(一)新申请帮困补助及分档帮困补助人员中,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由各区、县老干部局统一复核汇总,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复核汇总。其余向现户籍(居住登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不能提供此证明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本人人事档案中职工登记表履历复印件。下同)、身份证、退休证(不能提供退休证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退休审批表复印件。下同)、月养老收入证明(领取卡上有明确记录的以领取卡为准;领取卡无明确记录或未参加外地养老统筹的,需填写统一印制的核对表,经外地单位及社保部门盖章确认后再申请)、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以签发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下同)。
2、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需提供其配偶的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身份证、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退休证;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养老收入证明、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市支援外地建设人员结婚证。
3、特殊情况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之外,还应按照本人特殊情况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四、帮困补助金发放办法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由申请人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表。经复核同意后,从申请正式受理之日的当月起计发补助金。
五、享受帮困补助人员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享受帮困补助的人员发生户籍迁移、死亡等,应及时主动到受理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享受分档帮困补助的人员,每年11月份应主动向受理窗口提供上月养老收入证明,不能提供者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分档帮困补助金。
上述内容仅使用于帮困补助的发放与领取,不涉及其他事项。
来源:静安区民政局
http://mzj.jingan.gov.cn/ywgz/fljz/jzbk/jzbkzn/200706/t20070620_583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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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
帮困补助有关事项告知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精神,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帮困补助对象
(一)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二)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三)因养老收入水平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领取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养老、医疗补助期间的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可列入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范围。
二、帮困补助金额
(一)月养老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60元,月养老收入2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
(二)节日补助春节每人200元,五一节、国庆节每人各100元;
(三)对月养老收入800元以下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
三、申请受理程序
(一)新申请帮困补助及分档帮困补助人员中,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由各区、县老干部局统一复核汇总,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复核汇总。其余向现户籍(居住登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不能提供此证明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本人人事档案中职工登记表履历复印件。下同)、身份证、退休证(不能提供退休证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退休审批表复印件。下同)、月养老收入证明(领取卡上有明确记录的以领取卡为准;领取卡无明确记录或未参加外地养老统筹的,需填写统一印制的核对表,经外地单位及社保部门盖章确认后再申请)、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以签发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下同)。
2、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需提供其配偶的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身份证、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退休证;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养老收入证明、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市支援外地建设人员结婚证。
3、特殊情况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之外,还应按照本人特殊情况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四、帮困补助金发放办法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由申请人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表。经复核同意后,从申请正式受理之日的当月起计发补助金。
五、享受帮困补助人员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享受帮困补助的人员发生户籍迁移、死亡等,应及时主动到受理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享受分档帮困补助的人员,每年11月份应主动向受理窗口提供上月养老收入证明,不能提供者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分档帮困补助金。
上述内容仅使用于帮困补助的发放与领取,不涉及其他事项。
来源:静安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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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
帮困补助有关事项告知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精神,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7]35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帮困补助对象
(一)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二)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三)因养老收入水平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领取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养老、医疗补助期间的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可列入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范围。
二、帮困补助金额
(一)月养老收入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60元,月养老收入2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
(二)节日补助春节每人200元,五一节、国庆节每人各100元;
(三)对月养老收入800元以下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
三、申请受理程序
(一)新申请帮困补助及分档帮困补助人员中,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由各区、县老干部局统一复核汇总,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复核汇总。其余向现户籍(居住登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不能提供此证明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本人人事档案中职工登记表履历复印件。下同)、身份证、退休证(不能提供退休证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退休审批表复印件。下同)、月养老收入证明(领取卡上有明确记录的以领取卡为准;领取卡无明确记录或未参加外地养老统筹的,需填写统一印制的核对表,经外地单位及社保部门盖章确认后再申请)、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以签发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下同)。
2、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需提供其配偶的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身份证、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退休证;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养老收入证明、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市支援外地建设人员结婚证。
3、特殊情况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之外,还应按照本人特殊情况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四、帮困补助金发放办法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由申请人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表。经复核同意后,从申请正式受理之日的当月起计发补助金。
五、享受帮困补助人员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享受帮困补助的人员发生户籍迁移、死亡等,应及时主动到受理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享受分档帮困补助的人员,每年11月份应主动向受理窗口提供上月养老收入证明,不能提供者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分档帮困补助金。
上述内容仅使用于帮困补助的发放与领取,不涉及其他事项。
来源:静安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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