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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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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发帖心情 Post By:2009/8/4 22:58:00 [只看该作者]

                       
                             互联网相关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重要通知

公安部近日将对所有开设论坛,留言板等电子公告的场所治理整顿, 大家请在所有的帖子内容不要发布涉及政治,反动,等内容帖子,谢谢!

所有开设论坛,留言板等电子公告的用户,必须对其内容加强管理并负全责。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信息管理部门,新闻管理部门)随时检查管理情况,如发现有不良信息将关闭有关服务器,直至追查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本论坛会员,注意发贴,论坛一旦有关台湾的政治(包括政治人物)、社会或者映射台湾政治、社会的帖子,一律立即删除。 国务院292号令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既上文) 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另据公安部日前通知,公安部牵头组织的网络扫黄行动将开始,此次行动的规模之大,决心之狠,都是以往的例行检查所不能比的,而且最关键的事情在于,此次检查的尺度,将不像以往一样,将暴露的图片,如露三点的图片定义为图片,而是将“凡带有意味、暗示、挑逗和引起人类似感受”的信息均定义为有害信息,并严厉查处。

以上为公安部最新通告,请全体会员自觉遵守,还请各版版主加大管理力度。确保论坛健康稳定的发展!

请大家共同维护我们的家!诸位会员如发现违规帖,也请及时上报当值版主或管理员!

感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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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规定!


width="80%">size="3" face="宋体">欢迎到《生活百科》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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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午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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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贯彻执行!


欢迎来到《彩云之南》——我的第二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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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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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千万余知青的网上之家——凤凰网知青频道上线



四十多年前,数以万计的年青人在汽笛汽笛声中与亲人挥手告别,有的怀抱着巨大的革命激情,有的出于无奈和盲目。三十年前,他们开始艰难的返城之旅。

从狂飙突起到最后偃旗息鼓,这场运动延续了整整十年。

今天,回望历史,岁月蹉跎。

黑土地,蒙古草原,云南边陲、戈壁滩......无论在哪里下乡,大家都有共同的名字——知青。

值建国六十周年、知青返城三十周年之际,凤凰网知青频道正式上线。(http://zhiqing.ifeng.com)

这一频道是特别针对广大知青、知青亲友和关注知青话题的网友而开设的网络交流平台,既便利知青群体的内部交流,也有助于围绕知青话题的讨论、互动。

凤凰网希望将此频道建设成为千万余知青的网上之家。

凤凰网知青频道以地图为入口,便利用户简单快捷地找到当年下乡知青点的所在地;接着,用户可以注册一个“网络知青点”,也可以加入已经注册的“网络知青点”;还可以邀请当年的战友加入到“网络知青点”里;在每个“网络知青点”里,知青们可以在这里撰写知青博客,回顾当年的蹉跎岁月,也可以上传图片,展现今昔风采,更可以与当年的战友叙旧、谈今,分享岁月感慨。

当年邻村知青点的大辫子姑娘或帅小伙,也许能在这里找到她/他今天的身影。

如果知青们还牵挂着失去音讯多年的知青战友,也欢迎来这里发布寻找和问好的告示,相信在众多知青的帮助下,您会收获惊喜。

对于关注知青话题而并非知青的网友,也可以注册加入知青频道,去各个“网络知青点”溜溜转转,与知青们讨论历史话题,听知青们叙说他们的经历。

为飨广大知青网友和关注知青话题的网友,凤凰网历史频道还将精心打制的相关专题、视频和文章在知青频道内推荐、呈现。

知青,是特殊年代有着特殊际遇的特殊一群。他们的青春开放在那个特殊的时代,他们的命运随国家的命运而上下沉浮。无论他们际遇如何,其经历都是共和国历史上沉重得难以翻过的一页。

尊重历史应是人类书写中最为基本的准则。以历史真实为坐标,凤凰网历史频道长期关注知青话题,并从2008年底知青40年之际,开始打制大型、连续性的知青专题,获得热烈反响。而凤凰网知青频道,则是在以往知青专题基础之上的升华。

无论是青春无悔还是青春忏悔,无论是成功者还是困顿者,请不要忘记曾经的狂热、真诚、无我和盲从。

读懂“知青”这个符号,为了明天更好地前行,也只有真正正视“知青”这个符号,才能将他们所负担的那个时代彻底放下,让整个民族真正轻松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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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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