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有网友发帖称罗田县党政干部斗酒致人死亡,私下公款赔了124万。记者调查发现当天确实有1人饮酒死亡,罗田县城管局前期垫付了赔偿金64.8万,该网友所述情况部分失实。罗田县城管执法局官方称是出于人道主义和尽快平息事件。(2月14日荆楚网)
这事儿有些荒唐,不仅一帮官员在一起胡吃海喝、斗酒致人死亡荒唐;罗田县城管执法局垫付64.8万赔偿更加荒唐;不过最荒唐的还要数罗田县城管执法局给荆楚网发的官方回函。
回函称,“肖飞进是民营经济人士,该宴请不属公款吃喝;丰某参加宴请是在下午下班之后,纯属个人行为”。既然已经认定了这是一起私人聚会导致的意外死亡事件,那么“罗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迅速安葬死者,防止事态扩大”的动机又是什么?既然认定了肖飞进和死者丰某都是以私人身份参加的私人聚会,那为什么又要“责成县城管执法局与死者家属多轮协商,签订赔偿协议”?私人聚会喝酒死亡和县城管执法局何干?
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简直贻笑大方,回函的用意也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那就是在做了婊子之后,还想立一块“人道主义”牌坊。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样的醉酒致死事件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划分,包括宴请者和出席者以及受害者在内的“劝酒”、强行“灌酒”、自愿、提醒等行为。在这里,致人死亡的责任应该从他们身上找,这个责任无论怎么说也落不到城管局身上。对于罗田县城关局这种没事“找抽”的做法,罗田县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张学文解释称,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和为了尽快平息此事才先行垫付,试问这样的人道主义能否恩泽到每一个普通人身上?如果这一帮宴请喝酒人没有公务员的身份呢?
显然,罗田县城管局既没有这样的财力,恐怕也没有这么泛滥的“慈悲心”。而且这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罗田县城管执法局的这种做法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谁就一定能保证这个“先行垫付”可以一分不少的收回来?如果不能,那最后为这件荒唐事儿买单的岂不是纳税人了?
依我看,罗田县政府和城管执法局一系列的做法和回应归根结底还是心虚,一是因为在现在中央大力反腐的背景下,“八项规定”已经让各级官员噤若寒蝉,而这种聚会吃喝即使是私人行为,也会牵扯上作风问题;二是这种事毕竟传出去不好听,如果死者家属闹大了更是影响政府形象,所以政府需要摆出一个积极的姿态;三是死者和宴请者以及出席者大都是“自己人”,财政为其“出血”也不心疼。
但是,拿纳税人的钱随便来填补这种内心的“空虚”,既不合理,也不合情,更不合法,只能是满嘴荒唐言。
由此可以折射出三十多年来的腐败已经积重难返,病入膏肓;也可以看得出习总书记反腐败的道路将会荆棘丛生,困难重重;更反映出党的某些领导干部多么气焰嚣张,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