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的老虎该不该打?
公用事业包括门类比较多,也就是居民日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事业。环境卫生与消防防洪、交通运输、水电煤热、邮政通讯、文化体育、娱乐公园、房屋修缮……殡仪墓地。这些工作做好了,可称是为人民服务了!假如工作没做好,甚至坑害百姓了,这总有缘由。说轻一点叫站着茅坑不拉屎,也就是不作为;重者则是一类严重腐败,这类老虎该不该打?最近发生三件事,一个是“楼脆脆”,一个是“水污染”,一个是“电老虎”。这三件事都是公用事业范畴的。
“楼脆脆”,首先是建筑业的质量问题,而这个质量问题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了。比如盖居住房,按设计一般都在50年以上,而实际使用一般可以翻一番,即可使用100年。然而现在倒过来了,使用寿命还不足一半。浙江奉化倒楼就是近期发生的事。而此楼在之前发大水之后鉴定为危房,而房屋修缮部门扯皮,结果酿成事件发生。这样的“房老虎”该不该打?
“水污染”事件发生在兰州,自来水苯超标几十倍。事故原因是化工企业原油泄漏所致,然而笔者觉得这是个次要问题,为主要责任人推卸责任的说辞而已。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而这个“缝”就是水厂引流的“自流沟”,这条“自流沟”建于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全密封的水泥结构的输水渠,怎么能让外部的有害液体流进去呢?这里有几问题,一是这条密封输水渠早已超期服役了;二是六年前花了1.5元整修过了怎么可以让外部毒水渗透进来呢?这个整修是不是“豆腐渣工程”呢?三是水厂供市民用水是要检测把关的,而问题发生后又推延应急措施与履行通报制度;四是这个自来水公司早就让周围的化工企业包围了,输水渠与化工业管道立体交叉,想不出事也只能自身无懈可击;五是公用事业为何交给老外来办?六是出了事只想到转嫁他人,这能办好公用事业?是条“水律蛇”该不该治?
“电老虎”是个“电表走得快”的网络事件,有待进一步核实。笔者是数学工作者也涉足计重称量廿多年,也曾一度想介入“电表业”研发,一是防止偷电,二是用磁卡,三是利用电网传送用户用电量信息。也就说不用抄表员也不用担心偷电。后来发现根本就进不了门,“电是老虎”!笔者以为,电表计量的偏差通常用“合理的正偏差”。任何计量器具都有偏差允许范围,正负偏差有个合理范围,但“数学期望”是零。电力不能让国家吃亏,一般采用范围内正偏差,也算是一种“潜规则”。这就说允许“电表走得稍快一点”,网络上说得那就不是“稍快”一点了。而超过电表额定功率的,这里有文章可做。市场上的计价秤舞弊现象一度也很严重,有无线遥控装置的、有进出货可加减自如的、有多“标率”应用的、还有按百分比扣率的等,真是五花八门啊。有些情况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是知情的。那么,电表业是否存在如贸易结算计重秤一样的问题,目前只能依靠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办法,这里有个执法权限问题与执法公正问题。计价秤与电表有点不同,虽然都有许可证制度,但电表还带有指定倾向特征,电表制造企业不得不服从电力部门的认可。问题是不是像网络揭示所言,这专管部门需要调查,更需要社团民众参与抽查,才能下结论。电力部门为取信于民也应该允许这样做。
兰州中院拒绝受理五居民诉水厂案 —— 这“老虎”还不能打?
(来源: 西部商报-每日甘肃网)
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兰州居民告诉财新记者,4月14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最终拒绝接收他们的任何起诉材料。(参见“兰州五居民起诉当地自来水公司”)
此次起诉虽未成功,但原告方表示,将对兰州水污染事件追根究底,不排除更改起诉理由后再次诉讼。
据原告方称,兰州中院立案庭4月14日上午“一直在开会”,会议结束后即拒绝接受他们的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方称,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对此做出口头解释,但拒绝出具书面文字裁定。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既可以由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但是公益诉讼,亦是侵权诉讼。
该案的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且其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故段毅律师认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来拒绝受理该案欠妥当。
截止财新记者发稿时止,兰州中院的办公电话以及该院立案庭的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