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安徽省检验检疫局公务员高先生带着父母、妻儿、舅舅等亲人来到合肥市天鹅湖边散步,突遭现场数十名穿着城管制服的人殴打。除2名婴儿外,6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当地城管部门负责人表示,“打错了人,误把高先生一家当成了传销者”。(据《南方都市报》4月21日报道)
“打错了人”,当地城管部门的这一解释,可能就是事实真相。但是,这样一个所谓“打错了”的事实真相,无疑令人倍感郁闷、堵心。在这里,一个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的是:如果当时城管人员围殴的不是高先生一家,而是真正的传销者,城管的打人行为难道就正确合理?这正像受害人高先生事后质疑的,“传销者就应该无故被打吗?”
答案当然是完全否定的。众所周知,无论是对于普通公民,还是政府执法人员来说,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侵犯人身自由性质的“打人”,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据现行法律,其一,即便是针对传销人员,城管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武装执法权,该执法权只有警察才拥有;其二,即便是警察,在执行武装执法权时,也要接受严格的法律限制,只能针对“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为原则。”
在这种基本法律背景下,“城管围殴散步市民”事件中,城管人员的真正错误和关键所在,显然远非简单的“打错了”,更是“打错了”----“围殴他人”的暴力执法行为,本身就错了。不仅错在粗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更错在严重的违法暴力执法;不仅错在“违反文明执法规定,”更错在僭越践踏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政府行为法律红线、法治底线,致使城管暴力执法事实上沦为一种不受“制度笼子”约束的肆无忌惮权力。
先是城管殴打小摊贩、继而又是殴打拍照路人、现在又是“城管围殴散步市民”。城管暴力执法权一旦失去法治约束,将会带来一种怎样的可怕局面?这些年来步步升级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无疑已对此做了一个生动鲜活的诠释。
因此,面对目前频发且不断升级的城管打人事件,为了我们“免于恐惧的自由”和防止恶性循环的“以暴制暴”悲剧,当务之急,恐怕并不仅仅只是个案地简单追究具体打人城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而必须进一步站在构建“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角度,全面检讨反思城管暴力何以总是如此频仍、恣肆,怎样才能真正让城管暴力执法既“不敢”又“不能、不易”,进而将城管权力彻底“关进制度的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