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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信用还是“被信用”

1楼
天山雄鹰 发表于:2014/5/17 13:59:00
   据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信用意识的建立,信用社会的出现,受益的将会是我们所有人。而要实现这样的愿景,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则制定,无疑非常关键。
   比如有人担心,掌握规则的人会不会随意更改规则?这样的担心并不多余。一旦信用代码影响公众生活和企业发展的方方面面,信用记录就会成为巨大的资源,而掌握信用记录的机构,将会有空前的寻租空间。另外,会不会有权力干预、权钱交易?信用记录是否只对老实人有效?谁来约束信用平台管理机构?事实上,如果信用规则足够完善透明,完全可像征信体系发达的国家一样,交由市场主体来负责,而不需要政府性信用平台管理机构。还有人质疑,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最后真正落实的是否只有商务诚信与社会诚信?缺失,对公民的信用体系建设比较简单,可是政务诚信,该用什么样的规则并且由谁来考量呢?司法公信同样如此,现实中的司法系统,并无诚信高低之分,只有级别不同,在信用方面是否还有级别之说?
   以银行征信系统为主的当下信用评价机制,之所以备受诟病,就在于公民的信用记录单方面掌握在银行等营利机构手中。制定规则与更改规则,全由自己说了算,而其自身的失信行为,却没有任何信用惩戒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新的信用体系建设,仍旧是银行、工商、社保、交警等部门说了算,他们自身的失信行为却无人监管,那么这样的信用体系建设,将仍然是“跛脚的”。
   这个意义上,“谁来制定规则”将会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一是要尽量上升信用规则制定者的层级,最好是由全国人大来立法形成;二是必须给予公众充分的参与和表达自由,不能是公众全程不在场的“被信用”。
2楼
知青老王 发表于:2014/5/17 15:07:00

但愿不要再延续:

 

1、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2、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3、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4、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5、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6、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

7、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2年

8、ATM多吐7万给老百姓许霆--->判无期

3楼
天山雄鹰 发表于:2014/5/19 10:25:00
      老王所举的例子再恰当不过了。谢谢,代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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