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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济南庭审有感

1楼
兔子念经 发表于:2013/9/2 8:59:00

我是在云南街上看电视报道说,济南中院开庭审理薄案了。

 

立刻找到电脑,没想到能看到如此详细的现场报道。

 

让人感到高兴的是,薄案的审理用前所未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到这么透明的程度,让人彷佛身临其庭。

我为什么欣赏这种向社会公众公开报道的庭审方式呢?因为这有利于司法公正,能够起到防止误判、错判的情况发生。

 

将庭审情况公开,就有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诉人拿出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充分?是否给了被告人充分的解释和辩解机会?辩护人是否也拿出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有力证据? ---- 大家想一下,如果你是法官,在断定被告人到底有没有罪,如果有,是什么罪名?如果没有,又要依据法律的什么规定来进行解释?等等 ---- 如果不公开庭审全过程而进行最后判决,法官应对的,仅仅是法庭里坐着的那些有限人群的审视。公开庭审全过程而进行最后判决,法官应对的却是全社会的审视。这样,你能轻易乱来吗?

 

济南庭审这种公开的方式,还有一个积极的社会意义,就是对全民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现在全社会都痛恨贪官,那么贪官的犯罪特征是什么?法官要根据哪些要件来断定某人是不是犯了贪污罪?这次,公诉人指控被告三项罪名,即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 这三项罪的犯罪主体是一种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主要有五类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根据以上规定,那些大大小小的私企老板就成不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因为他们都不是国家公务人员。


什么是犯罪? 怎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一个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哪些要件,才能称其是犯罪?---- 这些法学上的问题,主要是由十八、十九世纪的几代德国法学家们逐渐完善起来的,并被全世界所承认。

简单地讲犯罪就是实施了一个违反国家的刑法规定,并被这个刑法惩罚的行为。它包括四个要件:1、要有具体的犯罪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人要有主观故意和过失。3、有被犯罪行为侵犯而法律要保护的社会关系和对象。(这里有两个概念: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比如杀人,侵犯的客体是生命的权力,对象是那个被杀掉的人。)4、要有具体的犯罪行为。

除非是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领域,或从事与法律相关行业的人士,大部分人很少接触和涉及这个领域,一般人看济南庭审如同去看几场精彩的电视连续剧。而内行人看到的却是围绕着对被告的三项指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是否成立,每项指控的四个要件是否具备,以及支持四要件的证据是否真实,而进行的一场针锋相对的法庭大辩论。

 
 刑法规定,指控某人犯罪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持,那么,哪些东西是证据呢?我国刑法规定了七项: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合法搜集并保证其真实性,因此证据是有真假之分的。通过济南庭审,我们看到控辩双方围绕着许多证据的真假,以及围绕搜集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多次进行过辩论。比如说,在薄谷开来出具的证人证言中,说被告人对徐明送房子的事,500万秘密工程款都知情,可是被告对这个证人证言却是否定的 ---- 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像贪污、受贿这样的犯罪,被告人知情还是不知情,是对被告是否具备“主观故意”这个要件的确定。

济南庭审中,公诉人一再指出被告人在纪委审查阶段,在自己所写的交代材料中(自书)对知情都是承认的,现在却翻供了。
 
秉法而论,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呈供与过去的呈供不一致,甚至相反,是允许的,不违法。但是,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过去的呈供是在逼供信情况下形成的。二是有新的支持翻供的真实证据出现。我们单从庭审情况看,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两种情况存在,被告人的解释是,他当时是想留在党内继续工作,才违心地写下了不该承认的事。但是,这样一来,又带来了另外一个讽刺:被告人面对党组织的审查,讲的是假话;而面对法庭的审查,讲的是真话。

我觉得被告人现在已经是非党员了,又面临着是不是罪犯的裁定,可以根据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对自己进行无罪的辩护。但究竟有罪没罪,只能等法庭的宣告了。

不管怎样,济南公开庭审是中国法制走上了一个高度的体现,结果如何,大家很快就能知道了。我只想说,这种庭审形式非常好,等于是听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对提高大家的法制观念,大有裨益。

最后,我想说说对庭上一些人的印象:

最奇葩的人是薄谷开来,她几乎所有的证词,都在证明她丈夫有罪。

最宽容的是审判长,能耐心让双方把要讲的话都讲完。

最难受的是公诉人,让辩护人抓住几次证据不充分的地方,如展示尼斯房子产权手续竟用的是复印件。这部分证据,要不要补充侦查?

最精明的是辩护人,能坚守律师的职业道德,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全力为自己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最可怜的是徐明,给王立军在北京买了套房,给薄谷开来和薄瓜瓜在尼斯买了套房,出钱出力,结果买卖也砸了,公司也垮了,还成了罪犯。这也是现在相当一部分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现实写照。

最能看热闹的是王立军,使馆一趟,玩了个“我好不了,你也别想好!”现在,他实现了目的,还逼得大哥为街头巷尾闲聊的人讲了一段声情并茂的言情戏。

最悲催的是被告人,不知道让他自豪的那个家风,和太太没有资产的宣告,以及儿子获得的是全额奖学金,都是从哪里来的话?言多必失啊!

我这人有时候有点迷信。第一天庭审看到审判长的名字叫王旭光,就觉得事情恐怕正向被告人自己后来讲的那样,要“在劫难逃”了。熙者,燥也。(见《说文解字》因此成语有“熙熙攘攘”,让人看了闹得慌这样的词)他有时确实也给人这种感觉。熙,尽管也有光、吉祥的解释,但即使有,也来得薄。旭光就不同了,有“旭日阳刚”,“旭日东升”等成语,旭日是早上的太阳,后劲足着呢。把两个人的名字并列在一起,正过来念,再反过来念,怎么念,对被告人那边都是不利的。

唉,要我看,他的家肯定是破了,但还不至于人亡。出来后,做个普通老百姓,再重新组建个家,别看奋斗目标小了,也不那么容易,需要去努力。
 
(完)


2楼
天行健 发表于:2013/9/2 11:16:00

   兔子老师的发帖,以济南庭审为例,在法律条例和庭审常识等方面,对我们进行了一次简明、生动的普法教育,条理严谨,思路透彻!非常感谢兔子老师的指导!
   兔子老师指出:
   济南庭审中,公诉人一再指出被告人在纪委审查阶段,在自己所写的交代材料中(自书)对知情都是承认的,现在却翻供了。
   秉法而论,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呈供与过去的呈供不一致,甚至相反,是允许的,不违法。但是,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过去的呈供是在逼供信情况下形成的。二是有新的支持翻供的真实证据出现。我们单从庭审情况看,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两种情况存在,被告人的解释是,他当时是想留在党内继续工作,才违心地写下了不该承认的事。但是,这样一来,又带来了另外一个讽刺:被告人面对党组织的审查,讲的是假话;而面对法庭的审查,讲的是真话。
   我以为这一点是最关键的。而且在媒体公开报道的庭审过程中,这方面的内容还是不能全部公开的。那么这里的深浅就不是公众舆论所能影响的了。可以说最终的判决不是仅凭这5天庭审做出来,而是先会有一个党内的处理意见,才能引导庭审的判决意见,毕竟我们是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治大于法治的国家。

   兔子老师的七“最”人,总结的形象、准确,就像七副人生百态的漫画!

   历史自有他发展的规律,顺其者常,逆其者伤,天大的雄心也是在人群中体现,也难免张扬贪欲,近馋远谏,导致马失前蹄......看来韬光养晦还是很必要的。

   晚年的结局“做个普通老百姓,再重新组建个家”,那是最好不过,但愿如此。只是一个经历了天马行空的人,是否能落地无声也很难说。总是令人有些凄凉之感吧。

3楼
龙行天下 发表于:2013/9/2 11:41:00

别人庭审看热闹,

漠公普法起点高,

各种知识都说到,

还有评价供你瞧。

4楼
闲人一个 发表于:2013/9/2 14:45:00

     家有贤妻男人不遭横事......找小老婆的弊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临各自飞......悲催。薄熙来是有张扬的个性,这个性使他身陷囹圄是政治上的必然,但是我想,像他这样天资聪颖,身居高位的官员,不义之财的金钱对他还有多大的诱惑?如果为了名气,我想他也不会干些低级的损事来断送自己的一生吧。有些事我弄不明白,他确确实实地犯罪了,也确确实实地关牢了。已经是妻离子散的境地,即使是将来他能出来返回社会,他的家还会剩下什么呢.....

5楼
千帆过 发表于:2013/9/2 16:04:00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看看法律是否健全就知道了。济南庭审无疑标志社会的确是进步了。
6楼
兔子念经 发表于:2013/9/3 14:01:00

天姐,您说的没错,现在,以下问题在中国是没有结论的:党大还是法大?民大还是官大?人性大还是政治集团的利益大?集权好还是民主好?

 

谢谢龙哥的归纳!

 

闲人,100个人眼里,有100个哈姆雷特。你说的“像他这样天资聪颖,身居高位的官员,不义之财的金钱对他还有多大的诱惑?”---- 是没作用,但是他太太这样想吗?

 

帆哥,是滴是滴。我的看法是:济南庭审之所以透明公开,是因为执政党自信胜券在握 ---- 被告人对党已经认罪,没什么可讲的了,也会在法庭认罪。结果,没想到被告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翻供了!我敢断定,被告之所以翻供,是那位精通法律的律师跟他谈话以后的结果。---- 这也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3-9-4 14:06:42编辑过]
7楼
金色童年 发表于:2013/9/3 14:40:00
虚空无欲保平安!
8楼
兔子念经 发表于:2013/9/3 15:07:00
严重同意童哥意见:什么是平安?看不透,锱铢必较,人永远得不到平安。
9楼
千帆过 发表于:2013/9/3 20:06:00
  无论做什么都要有个“度”的概念。学会适度,学会适可而止,而这,并不是很容易的。因为道理都懂,但是欲壑难填不是谁都能自觉去避免的。做个普通人过普通生活其实挺好的,因为你活得踏实。
10楼
兔子念经 发表于:2013/9/3 22:31:00

帆哥,通过庭审看被告其人、其语,再看其经历,我觉得这是个典型的搞政治职业的人。拿他和习比较,出身及青少年时期的经历是一样的,只是习父62年就开始倒霉,身陷囹圄十几年之久;薄父66年倒霉,比习父仅少四年失去自由的时间。两人随着家里情况的改变,都走上了从政的仕途之路。俩人性格不同,工作特色也不同,习一路低调,薄一路高调,前者现在做到了高峰,后者跌进了低谷。

 

因为薄最后还没结案,但从已公布的高官贪贿数额看,比薄要高得多的人有的是,只是这些人的老婆,都没胆子干出下毒杀人那样叫人大跌眼镜的事。其次,现在,打江山那一代人的直系后裔接了班。江、胡都没这个背景。18大前,直系红二代位置坐得最高的只有两个人。所以,大家现在格外关注倒了霉的这个。再就是,前几年的重庆搞得与全国其他地方非常不同,那种搞法是不是代表了中国未来的方向?正在人们疑惑时,重庆政界自己内部发生了地震 。---- 以上就是薄案之所以备受全国人民关注的三个要素。

 

同意你说的,干事情的确有的度的问题。这个度把握得如何,仅凭小聪明是不够的,要靠大智慧修炼出来的定力,才能把握的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3-9-4 14:07:1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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