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北京晚报》09.02.04日
本报讯,(记者代丽丽)去年12月28日,《社会保险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办公厅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今年2月1日上午,共收到有关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
意见4;
工伤认定权应给法院
有意见指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判维持或撤消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却不能直接在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定确认工伤,直接判定工伤申请人所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他们提出,“这是现行工伤认定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因为这会导致工伤认定经过社保局认定,行政复议,法院诉讼,再认定,再复议,再诉讼,循环往复,即使,最终作出工伤认定,当事人也被拖的精疲力尽,延误了工伤的治疗,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活,”这显然与便民,利民的行政服务精神相背离。
为此,他们建议法律草案增加工伤认定条款,把工伤认定的最终确定确认权赋予人民法院,使司法程序成为最终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