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 北京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我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实施行政管理。 市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受理业务: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申请各类出国(境)证件及签注。港澳台侨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和外省市签发护照人员的护照换发,换发有效期超过六个月,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护照,有效期内护照丢失补发,赴港澳定居、逗留、商务、探亲及其它签注,本市居民持外地签发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首次在京申请赴港澳签注,因公赴台及赴台定居、探亲、乘务、居留签注,国籍业务,台湾居民业务、出入境通行证。 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受理业务:护照首次、换发,赴港澳台证件及旅游签注申请。 详情请您拨打出入境咨询电话:010-84020101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包括港澳团队旅游“L”签注和个人旅游“G”签注): (1)首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 (2)已持有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有效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旅游签注的; (3)持外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已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申请过签注,需再次办理旅游签注手续的; (4)港澳通行证过期、损坏、签注页已用满、有效期不足六个月及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申请旅游签注的同时办理证件换发申请; (5)原港澳通行证已丢失的,申请旅游签注的同时办理证件补发。 (6)确有需要申请人可在指定分局申请短期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再次申请加急手续; 注:分县局十七个接待大厅(东城分局幸福大街接待大厅因施工停止对外办公)受理短期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再次申请加急手续; 再次申请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可使用自助受理机办理,需提交本人有效期3个月以上、有足够签注页、无破损的港澳通行证,无需提交申请表。 设置自助受理机的分县局有东城分局金宝街接待大厅、西城分局新壁街接待大厅、朝阳分局、海淀分局、丰台分局、石景山分局、昌平分局、顺义分局、通州分局、大兴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怀柔分局、密云县局。 暂不能使用自助受理机和办理短期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再次申请加急手续的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本 200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补发)/本 200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加注每项/次 20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证 100元 5.赴香港一次签注/件 20元 6.赴香港二次签注/件 40元 7.赴澳门一次签注/件 20元 8.赴澳门二次签注/件 40元 9.赴香港多次签注/件 100元 10.赴澳门多次签注/件 100元 11.赴港澳逗留签注(两年以下有效)/件 150元 12.赴港澳逗留签注(三年以下有效)/件 200元 【以摘自北京市公安局网站http://www.bjgaj.gov.cn/jjcrj/?parm=jd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