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目前规定,养老金的最低替代率为55%。
我国养老制度改革之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退休金都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那时候不叫养老金而称为“退休工资”。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不需要个人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领取一份退休工资。退休工资与上班时的工资及生活补贴的总和之比,在85%与90%之间。也就是说,在养老制度改革之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是0.85-0.90。
自从国发[1991]33号文件决定对企业职工的养老制度进行改革时起,政府部门对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确定为58.5%。所谓的“退休双轨制”(养老金“双轨制”)就是从那个时候形成的。它有两大杀手锏:其一,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由个人不缴费改为缴费,逐步发展成现在的“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而政府机关人员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其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由85%-90%骤降至58.5。
有精英说,养老金替代率不宜太高,否则会导致多种社会问题。甚至有人旁征博引道,很多国家的养老金替代率都保持在60%左右。事实却并不如此。有资料表明,目前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160多个国家中,78%的国家养老金替代率超过60%,低于40%的只有海地(33%)一个国家,替代率在40%的有6个国家,替代率45%的有2个国家。中国政府虽然定下了养老金替代率58.5%的目标,“官方统计,2007年为42%。”2007年以后年年递减,甚至一度低于40%。